【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

公告

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规定,市商务局起草了《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74日,请通过以下途径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传真:022-58665712

电子邮件:sswjfgc@tj.gov.cn

信函邮递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市商务局法规处)

联系人:韩绪;联系电话:022-58665956

天津市商务局

2023625


草案正文

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为加强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规范工作站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单位设立,承担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信息预警和培训指导等公共服务职责的机构。

第二章 工作站设立

第三条 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愿承担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工作职责的,均可向市商务局申请设立工作站:

(一)行业组织所属会员企业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达100家以上,会员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100亿元以上;行业龙头企业所在行业属于本市重点进出口领域,本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达10亿元以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所服务的进出口企业达100家以上; 

(二)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熟悉国际贸易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信息预警和培训指导等工作;

(三)有专门的互联网办公设备、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群等工作平台;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工作站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分析、编辑、发布和报送本行业、本领域与国际贸易摩擦相关的预警信息,包括国外不合理限制措施、贸易救济调查、贸易壁垒、市场趋势、进出口数据、进口产业损害等动态信息和相关法规政策;

(二)定期举办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业务培训,宣传普及本行业、本领域应对国外不合理限制措施、贸易救济调查、贸易壁垒等知识、实务以及相关法规政策;

(三)为本行业、本领域企业应对国外不合理限制措施、贸易救济调查、贸易壁垒等提供咨询和指导,指导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应对工作;指导支持本行业、本领域受进口严重冲击的行业或企业向商务部提出贸易救济调查申请;

(四)指导支持本行业、本领域企业建立和完善跨境贸易合规管理体系;

(五)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现状调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六)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贸易调整援助、推动跨境贸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市商务局要求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商务局每年下半年组织对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符合工作站设立条件,且能够承担工作站职责的,认定为“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六条 市商务局根据国际贸易摩擦形势变化等情况和企业服务需求,每年制定支持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对象、支持内容和申报要求等。市商务局每年制定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工作站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工作站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站,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工作站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等次或不愿继续承担工作站职责的,不再认定为“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

第九条 对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工作站,以及上一年新设立的工作站,根据年度外贸促进政策,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规定,市商务局起草了《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对《天津市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的在公示期内(2023年6月25日至7月4日)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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