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检查执法工作,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截止时限自公开之日起7个工作日,请通过以下途径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市商务局产业处)

电子邮件:zhoupeng@tj.gov.cn

传真:022-58665751

(联系人:周鹏;联系电话:022-58665506)


草案正文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检查执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的基础上,现对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检查”制定如下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检查人员

市商务局主管处室及各区商务部门负责工作人员,检查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不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不收受他人财物。

二、检查对象

依法在天津市范围内注册,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检查范围基准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二)查验被检查单位有关进出口许可证、资格证和备案登记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

(四)对有关经营场所和易制毒化学品存储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查看出入库记录;

(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六)询问有关人员。

四、检查频次基准

(一)正常情况下,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原则上市区两级每年对当年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共同进行一次实地现场检查。

(二)遇因案件需要或商务部专项部署等情况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项检查。

五、检查结果处置裁量基准

(一)检查结果正常。当检查对象许可证材料存档完整、条理清晰,易制毒化学品实际用途与申请、备案登记用途一致,合法合规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并现场告知企业检查结果正常。

(二)有不规范行为。当检查对象存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材料不规范或有错误信息,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和使用记录填写不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杂乱无序等管理不规范行为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企业签名确认,进行整改。

(三)有违规行为。当检查对象存在易制毒化学品实际使用用途与申请不一致,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流向存在不明情况,存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转卖转借使用情况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存在的违规行为,并要求企业签字确认。市商务局及时向商务部报告相关情况,并配合有处置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检查执法工作,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对《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的在公示期内(2023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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