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概况
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7-05-22

由市商务委副主任黄春艳详细解读《办法》的有关内容。
访谈内容

记者:黄主任,先请您介绍下什么是平行进口汽车,以及为什么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黄主任: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由于进口地不同,可分为“美规车”“中东版车”等。为打破品牌授权模式下国外主机厂商对我国进口汽车的市场垄断,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对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和意义?
  黄主任:好的,2015年10月13日,商务部正式批复我们5家试点平台和30家试点企业,这35家企业成为了天津第一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也标志着我市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一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市商务委作为试点牵头部门,秉承“为国家试政策、为行业立标准、为市场树信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创新推动试点工作向前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6年,天津试点企业累计进口平行进口汽车5.3万辆,进口额27.4亿美元,分别占全国各试点企业进口数的81.5%和82.5%,试点业绩持续领跑全国,我市的一些经验做法也被商务部推广。
  但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我们愈发感到,我们试点的最终落脚点绝不仅仅是进口几台汽车,占有全国多大的市场份额这些问题,更多的还是要站在如何实现政府的有效监管、如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促进天津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在这个大的背景下,2016年4月份开始,我们启动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在《办法》制定的初期,滨海新区商务委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他们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对我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总体趋势进行了前期研究,形成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方案研究》等一系列成果。在此基础上,市商务委赴商务部,广州、大连等试点城市,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开展调研,与本市试点企业及相关行业商协会进行座谈,多次召开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形成了《办法》初稿。之后,先后2次正式征求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12家成员单位、天津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反馈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此后,综合市法制办意见又先后两次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修订。2017年1月23日,《办法》上报天津市政府,4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可以说,办法的制定、出台几经修改、完善,相关负责同志们付出了很多的心血。
  可以说,《办法》既是对我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更是试点一年多来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制度创新的集中展现。它的出台对我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我们天津在全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示范和借鉴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就《办法》而言,其都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黄主任:好的。《办法》共三十七条,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管理模式、试点对象认定、试点对象考核及退出、试点对象经营规范、监督管理责任和附则。其中很多规定都是全国首创,有很多的创新和亮点。
  概括来说,《办法》确立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各功能区相关政府部门的三级垂直监管、滨海新区各相关部门的属地化监管、以大数据运用为基础的信息化平台监管、试点企业信用监管和行业商协会自律联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首次提出试点企业的动态调整、经营规范和政府各级各部门责任,是我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工作上的创新。
  记者:黄主任,刚才您提到了《办法》中很多规定是全国首创,有很多创新和亮点,能具体谈一谈吗?
  黄主任: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搭建信息化平台,实现智能化监管。《办法》明确:搭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通过整合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及试点企业的销售、售后服务系统,将过去政府及企业分段掌握的数据互联共享起来,实现天津口岸每一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包括品牌、型号、颜色、配置、贸易国、VIN码等),进口许可证申领、通关、检验各时间节点状态及销售情况查询、统计等信息有机联系在一起。就好像我们上网购物,能够通过物流信息,时刻查询到我们购买的商品到了什么地方。这样,每一台在天津口岸报关的平行进口汽车无论经过多少销售环节,都可通过车辆的VIN码信息追溯到试点企业,实现政府有效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截止5月份,平台已覆盖25家试点企业, 22623辆平行进口汽车的清关数据已进入平台统计,11661辆平行进口汽车的VIN码已关联到相应试点企业,17个品牌的6579辆平行进口汽车已销往全国29个省份。
  二是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依法经营。《办法》规定: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及时掌握试点企业的信用情况。同时,我们又首次提出对公示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试点企业,一经查实,直接取消试点资质,以此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政府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体现。目前,试点企业信用状态均为“良好”,也欢迎广大网民朋友们协助我们对试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在试点工作中,我们首次建立了试点企业考核退出和直接退出机制。明确拒不履行售后、三包及召回义务,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9种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直接退出。此外,我们还引入年度评分考核,拟区分平台企业和试点企业,从经营业绩、企业运营及管理、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量化考评,考核结果作为试点企业末位淘汰的依据,形成能者上,劣者让,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相关考核实施细则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办法》中,我们还明确了取消试点资质企业的善后事宜,提出对退出试点资质后与消费者在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纠纷的处理意见等等。
  四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办法》首次提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要求,规范了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单、报检单的填报,明确平行进口汽车交付过程中销售商应该履行的种种义务,既避免试点企业在汽车销售中可能出现的经济及法律纠纷,又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是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建立了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也由成立之初的5家,包括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逐步扩大到市口岸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市高法院、天津港集团等单位。作为新兴的贸易业态,相关政府部门在平行进口汽车实际监管中的主要职责也是不明确的。对此,我们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办法》里进行了责任分工和职责定位,确保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记者:听了刚才黄主任的介绍,相信网民朋友们对《办法》中的创新和亮点都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在介绍过程中,我注意到您多次提到了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那么他们有什么区别?
  黄主任:采用试点平台+试点企业的模式也是我们的一个创新,《办法》中还首次对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通俗来说,试点平台如同一个大的市场,为若干家小的经销商提供海外货源采购、融资支持、报关报检、物流仓储、场地展示等服务,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一批小的经销商发展,如果任何一家小经销商的车辆出现问题,平台企业要第一个追究责任。试点企业相对来讲规模小一些,主要是自己进口,自己销售,自己为车辆负责。
  记者:那我们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考虑,采用这种“试点平台+试点企业”的创新模式呢?
  黄主任:采用试点平台+试点企业的模式,主要考虑到天津口岸常年从事汽车平行贸易的企业主体规模大,产业集聚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口岸从事汽车平行贸易的企业有600多家。然而,试点企业的数量是有限的,出于尊重市场发展规律,促进市场公平的角度,我们既要促进有实力的企业发展壮大,又要引导众多的中小企业依托试点平台共同发展,稳定就业。事实证明,我们的试点平台+试点企业模式是正确的,得到了商务部的肯定,后续的几个试点城市,如深圳、大连、新疆等,也都采取了类似的试点模式。
  记者:听了您的介绍,相信很多网民朋友们都想知道,怎么能够成为天津的试点企业呢?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
  黄主任:天津试点企业的准入标准可以说是全国最高的,首先试点企业应当依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监管、海关、检验、外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其次,区分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有不同的门槛,比如:试点平台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企业固定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示和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同时,还要具备完善的汽车国内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零配件供应体系具备服务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能力。
  此外,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在已开展的第二批试点企业评审中我们还加入了海外采购渠道及银行融资能力方面的要求,可以说准入门槛是越来越高了,企业的综合实力是越来越强了,但对于消费者来讲,平行进口车辆也更有保障了。
  记者:那么具体的评审流程是怎样的呢?
  黄主任:《办法》规定: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启动试点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标准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共同确定。具体流程是: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意见征询、社会公示、协调小组确定等流程后,由市商务委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
  记者:成为试点企业后,还需要履行怎样的责任,《办法》中有没有明确呢?
  黄主任:有的,《办法》明确: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试点企业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无论经过多少中间环节后被消费者购买,试点企业均要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对于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试点企业的试点资质。
  记者:还有哪些直接退出试点资质的条件呢?
  黄主任:除去刚才我介绍的情形之外,《办法》规定:经认定,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是试点企业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继续试点的;
  三是试点企业连续一年没有进口实绩的;
  四是试点企业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五是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的;
  六是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记者:黄主任,作为消费者,大家对平行进口汽车质量保障问题都很关注,在这方面《办法》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黄主任:《办法》首先明确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要求试点企业制定《试点单位“三包”和质保实施方案》和《试点单位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通过400应急服务电话、微信、网络等渠道,采用自建、资源共享、与保险公司合作等等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网络。此外,根据《办法》,试点企业售后服务网络中具体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要在平行进口汽车政府监管和服务平台中备案。截止目前,试点企业销售区域已涉及全国29个省份,在平台中备案的汽车维修保养企业359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之中。近期,我委会同10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天津口岸整车进口若干措施》,我们还鼓励保险业机构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三包”险的产品开发和承保工作,规范投保程序、健全服务网络、完善理赔机制,及时处理平行进口汽车“三包”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消费信心。
  记者:最后请您介绍下购买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黄主任:您的这个问题,也正是我想和广大网民朋友们分享的。首先,建议消费者到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经营的销售场所进行购买,试点企业直接销售的车辆,没有经过转手,价格上更有竞争力。
  其次,购买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后,要核实随车交付的相关单证,包括: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此外,天津检验检疫局为每台在津报关的进口汽车贴上了二维码,具体位置在打开左侧驾驶车门后,车辆仪表盘下方。消费者可以扫描二维码,了解车辆照片、车辆基本信息以及车辆检验检疫情况,核实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是否一致。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为确保自身权益,一定要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并索要销售发票。
  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现在平行进口汽车是市场定价,价格非常透明,消费者千万要警惕某些低价销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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