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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
【2007-11-1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外        交         部 
 文件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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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对其境外独资、控股企业或派出的施工等单位(以下称为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要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审查,把好境外企业的安全关;要建立负责对境外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要督促和组织境外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境外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督促和指导境外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建立境外企业负责人定期安全报告制度,同时要对境外企业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母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纳入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年检范畴;要为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符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要求的投入,依法为境外企业的从业人员、财产、设备办理相应的保险
  二、出资人要履行境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境外企业的中方出资企业或派出单位是其境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负责与境外企业及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指定安全管理人员代表出资人或派出单位履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按照所在国(地区)的要求对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价,保证境外企业及承包方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为境外企业提供必需的安全投入;监督境外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出资人(派出单位)制定和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要求。
  出资企业或派出单位要加强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对境外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按企业隶属关系上报。中央企业由母公司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抄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地方的境外企业,出资企业要将检查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非中方控股的境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合资合作协议的规定积极配合控股方做好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中方从业人员出国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确保中方从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三、境外企业要遵章守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境外企业要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是指导、监督他们履行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做好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行政区域内出资人设立的工矿商贸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其他有关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监管指导的角度,监督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境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监管。
  五、事故的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
  境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依照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事故处理,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依法赔付事故造成的损失,避免损害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境外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人和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我外交机构报告。境外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和特大职业危害事故要及时报告国内母公司(出资人)或派出单位,由国内母公司(出资人或派出单位)及时按照隶属关系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追究由国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国内母公司(出资人或派出机构)的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二○○五年九月五日

[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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