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外管处

发布时间:2020-05-11 00:00

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各村镇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保险公司、各证券公司:
  现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已在上海开办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天津市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天津市金融机构)依托其总行(总部)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自由贸易账户及投融资汇兑等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自由贸易账户是指天津市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下同)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天津自贸区开展的分账核算业务进行合规性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由贸易账户风险管理
  第四条 境外机构和天津自贸区的区内主体可以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各类自由贸易账户账号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分账核算业务细则》)的规定进行前缀标识。
  第五条 自由贸易账户资金划转按照《分账核算业务细则》及其相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原则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
  第六条 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的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第七条 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兑换按照分账核算业务相关规则办理。
  第八条 自由贸易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第三章 自由贸易账户开立原则
  第九条 开展分账核算业务的天津市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自由贸易账户管理制度,细化账户开立业务流程,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要求,并按照规定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第十条 区内机构、境外机构和同业机构申请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时,天津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为存款人办理自由贸易账户开户手续,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可作为基本存款账户。如存款人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自由贸易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将账户信息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账户开立后,应遵守自由贸易账户资金划转等规定。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可自行选择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或在天津市开展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其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可作为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管理。账户开立后,应遵守自由贸易账户资金划转等规定。
  第十二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对已建立业务关系、经评估风险等级较低的存款人,可以简化自由贸易账户的开户手续。在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后,尽快采取其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及要求存款人补充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在自由贸易账户开立和办理业务过程中可将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LEI)作为识别法人客户身份的辅助手段。
  第十四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对已在本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的存款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受理存款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申请,并通知其到柜台办理开户手续。天津市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开户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存款人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四章  分账核算管理的审慎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应接入其总行(总部)搭建的分账核算单元办理自由贸易账户以及投融资汇兑等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其自由贸易账户资金划转进行合规性监管。
  第十七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应按“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原则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相关资金管理需求,应纳入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按照《分账核算业务细则》及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根据“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以及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相关业务的展业管理制度,并按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
  第十九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应对分账核算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的落实,切实防范操作性风险。
  第二十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一点接入人民银行相关系统,报送分账核算业务相关数据,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章  业务审慎合格分析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完成内部各项准备工作后,应按本细则第四章的审慎合格标准进行自分析,并形成自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分账核算管理以及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系统准备情况以及自分析报告等,自愿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不定期组织的业务审慎合格分析会,并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系统。
  业务审慎合格分析主要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见附件1、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内部授权管理情况;
  (二)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四)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
  (五)展业三原则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落实措施;
  (六)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
  (七)内部应急预案措施(包括流动性、突发事件等);
  (八)相关系统准备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可根据审慎合格分析的情况,决定是否约谈相关业务的责任人以做进一步的深化分析。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天津市金融机构系统准备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经验收合格后,需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方可正式接入人民银行相关系统。
第六章  分账核算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天津市金融机构办理的分账核算业务以及相关的资金流动进行非现场监测和分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分账核算业务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合规和风险管理细则,通过系统采集业务数据,结合外汇管理相关信息,建立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合规和风险管理响应机制,对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风险做出及时响应。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因办理分账核算业务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应通过总行(总部)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办理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外币流动性管理需求,以及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兑换而产生的币种敞口,应通过总行(总部)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进行平盘,不得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综合管理,也不得通过其境内法人机构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办理的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应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统一管理,统一计提风险准备。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开展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各类风险对冲管理需求,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对外负债应纳入人民银行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管理。
第七章  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预警
  第三十三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应按《分账核算业务细则》及有关规定报送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信息;自由贸易账户发生的国际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进行申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还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报送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自由贸易账户的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建立相关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并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要求,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等对天津市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于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向天津市金融机构发出核查通知。天津市金融机构应及时核查并回复。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日常监测,建立异常资金流动预警机制,并向天津市金融机构发出异常流动预警信号。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及风险等级大小向天津市金融机构发出相应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分为I级(轻度风险)、II级(中度风险)以及III级(重度风险)。天津市金融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章  资金异常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对分账核算业务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对天津市金融机构账户资金存放期、存款准备金等采取相应的宏观审慎管理措施,以调节资金的流动频率、流向和流量。
第九章  分析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建立分账核算业务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不定期组织对天津市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分析。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要求对天津市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依据分析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天津市金融机构办理分账核算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试行)
         2.金融机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审慎合格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
(试行)
 
  为有序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与开放,建立健全分账核算业务审慎合格分析机制,促进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跨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建立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
   一、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的宗旨
  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客观原则,对天津市金融机构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审慎合格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论提出行政建议,推动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健康发展。
   二、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的职能
  (一)对天津市金融机构自愿提交的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审慎合格分析申请组织开展分析;分析结论和建议将作为天津市金融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分账核算业务相关系统的参考依据。
  (二)不定期对天津市金融机构的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开展分析;分析结论和建议将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及相应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措施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三、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的构成
  (一)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委员会
  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委员会构成:委员会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领导兼任。委员包括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相关部门、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相关人员等。
  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委员会委员条件:1、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2、具有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秘书处
  秘书处为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认定委员的资格;受理金融机构提出的审慎合格分析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分析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向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委员会提交审慎合格分析材料;审慎合格分析会议的准备、组织、联络和文秘工作;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的工作程序
  (一)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对天津市金融机构提交的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审慎合格分析申请进行分析。
  (二)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审慎合格分析资料概要送交参加会议的工作机制委员会委员。为保护各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会议资料仅限委员分析使用,不得外传。
  (三)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委员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处主任主持。
  (四)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分析表逐项独立分析并签字以示负责。
  (五)审慎合格分析工作机制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分析意见。委员提出的政策建议,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提交相关监管机构的建议书。
  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
   五、审慎合格分析内容
  (一)对天津市金融机构自愿提交的分账核算业务审慎合格分析申请组织开展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管理情况;
  2.金融机构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4.金融机构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
  5.金融机构展业三原则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落实措施;
  6.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
  7.金融机构内部应急预案措施(包括流动性、突发性事件等);
  8.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准备情况;
  9.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分析过程中,应重点分析金融机构对上述业务审慎管理的情况。必要时,可召请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现场问询。
  (二)不定期对天津市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开展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金融机构开展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年度报告、专项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各金融机构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非现场监测等情况;
  3.金融机构执行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相关政策法规情况;
  4.其他相关情况。
 
 
 
附件2
金融机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审慎合格评分标准(试行)
 
   一、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管理情况(10%)
  有完善的、逐层的并到各个岗位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各级授权和被授权人员熟知授权内容和相应职责,并能得到严格执行:80~100分。
  有较为完善的、逐层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各级授权和被授权人员熟悉授权内容,并能得到执行:60~79分。
未建立内部授权管理制度,或建立了内部授权但被授权人员不熟悉或不了解授权内容,执行中无法落实的:0分。
   二、金融机构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10%)
  建立完备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制度,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全面实现“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原则;业务核算系统能够支持并识别相关标识,业务人员熟知核算处理要素:80~100分。
  建立较为完备的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制度,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较能体现“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原则;业务核算系统基本支持并识别相关标识,业务人员了解核算处理要素:60~79分。
  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无法实现“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原则;或者建立了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制度但流于形式;业务核算系统无法支持并识别相关标识,业务人员不熟悉核算处理要素:0分。
   三、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10%)
  建立稳健的财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和各类跨境资金风险,境内法人机构流动性支持充分,并建立了对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正响应机制(包括信息接收、传递、决策和行动等方面):80~100分。
  建立较为稳健的财资管理制度和较为完善的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能够对流动性风险和各类跨境资金风险起到防范作用,境内法人机构流动性支持较好,并建立了对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正响应机制(包括信息接收、传递、决策和行动等方面):60~79分。
  未建立财资管理制度和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对流动性风险和各类跨境资金风险起到防范作用;没有建立对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正响应机制(包括信息接收、传递、决策和行动等方面)或者响应机制不到位:0分。
   四、金融机构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10%)
  对各类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均建立完备的处理流程,可保证各类业务有序、高效开展;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处理流程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岗位人员熟知流程并能确保流程执行到位:80~100分。
  对各类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建立较为完备的处理流程,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岗位人员熟悉流程并执行流程:60~79分。
  未建立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或虽然建立了处理流程,但各岗位人员不熟悉流程或不执行流程:0分。
   五、金融机构展业三原则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落实措施(10%)
  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三原则,建立稳健的展业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有适当的技术和制度措施支持岗位工作人员实施“展业三原则”,确保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并通过了“三反”分析:80~100分。
  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三原则,建立较为稳健的展业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并通过了“三反”分析:60~79分。
  未建立较为稳健的展业管理制度,或虽建立了展业管理制度但没有具体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0分。
   六、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10%)
  对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了稳健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的落实;业务岗位明确操作风险的要点并能切实防范操作性风险:80~100分。
  对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的落实;业务岗位基本了解操作风险的要点并能防范操作性风险:60~79分。
  未对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或虽有制度但业务岗位不了解或无法执行风险识别机制:0分。
   七、金融机构内部应急预案措施(20%)
  已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提出详尽的应对措施(包括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即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已落实到相应责任人并能严格执行:80~100分。
  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应急预案;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提出较为详尽的应对措施(包括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已落实到相应责任人,责任人知晓职责并能执行:60~79分。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考虑不周,应对措施无操作性或虽有预案但未落实到人:0分。
   八、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准备情况(20%)
  具有支持一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网络系统,支持各类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快速、高效运行;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联调测试,并可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80~100分。
  具有支持一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网络系统,支持各类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系统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联调测试,并可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60~79分。
  系统无法支持天津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没有通过联调测试,无法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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