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00:00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现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如下:
   一、深化对外开放
  (一)落实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政策。全面落实2019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压减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理取消本市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保障开放举措有效实施,持续提升开放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跟进国家加快金融业开放政策举措,做好衔接,推进有效落实。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按时限要求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推进全国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开业。(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及时跟进国家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进展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宣传和落实。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深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提高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审批的便利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激发文化旅游市场活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大反行政垄断执法力度。统一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外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对外资投标企业不设置限制条件。跟进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设置名单,做好宣传和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五)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鼓励、支持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掌握政策,提高申报积极性。加强业务培训,明确申报条件,规范申报流程。开展精准帮扶,指导企业对照标准,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提高认定通过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组织实施《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措施》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推动自贸试验区制定、政策、功能、产业创新升级。做好国务院和市级赋权承接工作,争取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制定《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数字产业国家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智能制造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争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全面落实全市新动能引育工程,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引进更多龙头企业落户,对为地方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留的政务服务事项最大化采取承诺审批办理,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资质资格领域,实现全事项、全要件、全流程、全覆盖承诺审批,做到“跑一个窗口、填一件材料、签一份承诺”即可办结。(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对外资的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对推动全市重点项目的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单列,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出访批次和人次。采取“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审批办法,支持国有企业“走出去”。提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效率,局级以下人员出访任务审批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因公证照制作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修订《天津市积极利用外资国内招商引资和对外贸易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区人民政府根据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市商务局、市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政策一点通”服务平台等渠道,开展政策发布和宣传,扩大覆盖面。做好国家利用外资政策措施、天津科技政策要点等汇编,结合政策实施难点有针对性的深入企业宣讲,回应企业诉求,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完善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促进扩大对外开放和服务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做好外商投资服务工作。加大对外资总部、鼓励类项目、研发中心等支持政策的宣传、讲解和培训力度,做好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兑现各类政策承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等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FT账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严格执行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对外资企业申请发行外债一视同仁,鼓励和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外债,募集资金用于境内外项目投资建设。充分利用国际组织以及国外政府贷款支持我市项目建设,组织梳理汇总我市重点项目,建立申请国外优惠贷款备选项目库,并根据每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备选项目规划的通知要求,从项目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用于我市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放宽来津投资创办企业外国人才年龄条件,微型企业外国投资人年龄放宽至70周岁;小型企业外国投资人年龄放宽至75周岁;中型及以上企业的外国投资人不设年龄限制。放宽来津工作外国优秀人才年龄条件,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确需引进的中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外国人才,年龄放宽至65周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A类的,不设年龄限制。放宽我国高校毕业的外国优秀毕业生在津实习限制,允许在我国重点高校毕业的应届外国留学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适应的实习,期间被聘雇的可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毕业生,如已被实习单位聘雇,办妥工作许可、来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的,可凭工作许可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津连续两次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在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设立外国人“三证联办”服务窗口,实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推荐函)》等外国人来津工作所需工作类、居留类证件业务“一口受理、一口办结”。(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制定《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实施意见》,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简化报件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间。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调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并纳入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区人民政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三)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信息报告制度专题培训工作,利用企业座谈会、走访调研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严格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对与外商投资法不兼容、不配套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指导各区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开展外资工作,保证新旧法规平稳衔接,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有效执行。(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协调各部门为企业解决实际难题。各区、各部门应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市商务局牵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突出绩效分级和差异化减排,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依职责将外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随机抽查系统,督促外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外资生产经营单位运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进行细化、量化。(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严格落实国家公平竞争相关文件要求,对拟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核。对拟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依法集中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积极探索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为技术类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持。全面深化实施“三合一”审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及时审查保全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等规则,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对恶意侵权重复性侵权行为,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保障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十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依申请调解、裁决相关纠纷。构建知识产权领域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专利)联合惩戒工作落实,在奖励激励,资金投入和政策服务上开展联合惩戒。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司法、行政、仲裁等部门工作联系和协作,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纠纷仲裁工作。加强巡查检查,依法严格查处侵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行为。继续开展我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制定并完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平台交易规则体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参与标准制定。落实《天津市落实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支持企业参与对标达标工作。落实《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鼓励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市财政局牵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求实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共同做好稳外资工作,助推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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