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

来源:产业处

发布时间:2023-06-19 21:09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托天津港优势,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市企业扩大优质商品进口和销售规模,提升天津港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大局,助推我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

二、支持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以港兴贸、增量优先”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促进天津港口业务扩围增量,形成“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

申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自境外进口《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2022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商品,以申报企业2022年度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目录》中商品的进口金额为基数。申报企业2023年度进口金额不超过基数部分,对其核定的进口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增量部分(2023年度进口金额减去2022年度进口金额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资金奖励。鼓励申报企业自天津港进口通关,对从天津港进口通关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商品加大资金奖励力度。每个申报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标准按照整体资金安排和实际申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最高奖励标准。

申报企业进口大豆、铁矿砂及其精矿、液化天然气的,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5亿元以上;申报企业进口肉及食用杂碎类、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类、乳品类的,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2亿元以上;企业进口其他《目录》中商品的,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企业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境内收货人。

(三)进口商品的进境日期、商品名称、进口金额(总价、币值等)、入境口岸、监管方式等信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为准。

(四)同一申报企业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市级财政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2);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申报企业实际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纳税额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申报企业用单一窗口(天津)端口进入并完成申报的,可不提供相对应的进口报关单);

(四)市商务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盖申报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六、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报。申报企业于2024年1月2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份含电子版U盘)。

(二)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申报企业和申报内容等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签署项目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项目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天津商务网上对项目申报情况给予公示。

(三)项目审核。市商务局按照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审核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商务网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申报企业。

七、附则

(一)同一投资主体(或个人)因奖励进行企业间业务迁移,在计算企业进口金额(销售额)基数时,合并计算。

(二)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非人民币作为计价币种的,计算进口金额时需折算成人民币。折算率按照2023年12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四)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2022年版)

2、项目资金申报书

3、项目申请材料封面

联系人:陈曦;联系方式:022-5866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