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工作指引

来源:外管处

发布时间:2020-09-21 11:20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3.《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商外管〔2020〕6号)
  二、申请条件
  1.注册在天津市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
  2.所投资(含增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三、办理程序
  1.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系统”,在线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信息。

2.各区域外资主管部门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接收到企业信息后,初审并提交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市商务局比对通过后,区域外资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需求,为企业出具《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或《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并加盖区域外资主管部门公章。

境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正式通过系统申报前,可向注册地外资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咨询,提交鼓励类项目申请书、产品说明及工艺流程图等。如有必要,注册地外资主管部门可就项目情况咨询市商务局意见。

四、审核要点
  1.新设(增资)项目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增资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本企业原生产产品中间状态产品的,原产品需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有明确产品名称和定量指标描述的,项目产品应符合其描述,如:
  “三、制造业 (十九)汽车制造业:234.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7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
  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有明确产品名称和专业定性描述,但没有定量指标描述的,企业应对专业定性描述标准有合理解释,且其产品也符合该标准,如:
  “三、制造业 (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120.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企业应对“FTL柔性”这一专业定性描述进行解释,明确该描述的相关标准,并确认其“生产线”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三、制造业 (十一)医药制造业:72.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对“缓释、控释”等具体概念进行解释,并对“新剂型、新产品”等定性描述的标准进行解释。
  5.《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有大类产品总括名称,但项目产品品名与总括名称不一致的,企业应证明项目产品属于该大类产品范畴,如:
  “三、制造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1.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企业申请其产品属于“蛋白饮料”的,应明确“蛋白饮料”的种类和标准,并加以佐证,同时确认其产品符合蛋白饮料的标准。
  6.企业依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某产品“关键零、部件”表述归类的,企业应对该产品的“关键零、部件”的界定标准进行合理解释,且其“零、部件”产品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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