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外管处
发布时间:2020-09-21 11:21
一、政策依据
1.《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3.《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5.《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6.《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免税、退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7〕19号)
二、申请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审核表;
(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
四、办理程序
(一)首次审核。
1.办理流程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
(2)市商务局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市财政局(税政处)、天津海关(关税处)、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税、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3)对符合免税、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审核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商务网发布公告,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市商务局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退税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局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免税、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免税、退税政策。
(二)资格复审。
1.复审时间。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外资研发中心应于免税、退税资格到期前60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复审流程,同首次审核。
对复审后符合免税、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商务网发布。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局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