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展览会项目

【2021-04-21】
来源:商务部

一、项目支持内容

(一)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

支持比例

最高支持限额

展位费

(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50%

每个标准展位20000元

1. 每个标准展位按9㎡计算,单个展位面积不足9㎡的不予支持。

2. 每个展会项目最多支持4个标准展位。对展位面积超过9㎡的非标准展位,支持展位面积不超过36㎡,支持金额按照标准展位每平方米支持金额进行核算。

3. 对下列项目提高支持比例,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70%,每个标准展位的最高支持限额为28000元。

①参加《优先支持国家(地区)目录》(详见附件1)的展会项目;

②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境外展会项目(展会目录另行通知);

③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和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申报的展会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

1.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详见附件2)。

2. 资金拨付申请表(通过申报系统打印)。

3. 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机构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4. 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机构出具的展位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申报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6. 企业注册登记表(通过申报系统打印)。

7. 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

8. 申报企业展位全景视频。

(1)视频拍摄要求:

①视频须为连续、清晰、原始视频,时间不少于1分钟,任何经编辑、合并、修改等技术手段变更的视频均视为无效文件;

②视频须展示申报企业展位内外景整体情况(视频中只有展台搭建或拆卸过程的无效),包含展位楣板、展位号和展品等相关信息,视频中的展位宣传信息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③视频须包含展会主办方在展会入口或展馆内设置的展会标识。

(2)视频补充材料

如提供的视频无法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应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①展会主办方发布的含申报企业在内的《参展商手册》;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展览会项目,也可提供该项目组织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参展证明”原件,参展证明中须包含展会名称、展会时间、参展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和面积;

②如展位宣传信息中体现的企业名称与申报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家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或代理销售合同等有关证明。

9. 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注意事项:报送的书面材料须按上述顺序一式两份,分开排列,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还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