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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商务委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8-08-31 00:00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商务要闻
公示公告
使用外资
对外贸易
商贸流通
电子商务
市商务委员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