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采编

发布时间:2020-12-30 14: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国资委、口岸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优化营商环境,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贸易便利化,我们研究制定了《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7月29日
(稿件来源:发展改革委)

附件

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降低海运口岸收费,优化海运口岸营商环境,减轻海运各环节费用负担,促进贸易便利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海运口岸收费,促进贸易便利化。到2022年,科学规范透明的收费机制基本形成,口岸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进出口合规成本明显降低。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区分竞争与非竞争领域、政府与市场边界,明确政府、企业的权利义务,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理顺价费关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坚决清理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和收费。

二是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海运口岸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环节和难点堵点,区分不同特点和情况,精准发力,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务求实效。

三是综合施策。坚持标本兼治,既要理清规范海运口岸全链条、各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也要推动收费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海运口岸贸易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平台互联互通,促进口岸服务效能提升,以增效促降本。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落实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20%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进一步减并港口收费项目,研究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研究推进货物港务费改革。根据形势变化,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落实将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免征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研究明确2020年港口建设费征收期满后相关政策。(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建立海运口岸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制度。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全面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将成本监审结果作为调整价格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为合理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市场行为提供依据。(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规范引导船公司收费行为。发挥大型国有海运企业引领作用和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推动船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结构,规范简化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附加费,严格执行运价备案制度。(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参与;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鼓励我国海运企业通过上下游融合发展和联盟等方式,壮大国际物流业务,引入竞争实现运输成本降低。(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船代、货代收费监管。规范船代、货代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推动精简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船代、货代明码标价行为。(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规范港外堆场收费。加强对港外堆场收费行为指导规范。推动堆场规范洗修箱、二次吊箱等作业标准及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六)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现有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动态调整,做到清单与实际相符、清单外无收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探索建立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全国性海运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示各海运口岸各环节收费及服务信息,便于货主进行比较选择和社会监管。(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各部门在海运口岸通关环节设立的管理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或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事项。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市场经营主体进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降低海运口岸检验检疫环节收费。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压缩海运口岸进口、出口边境和单证合规时间,提高通关效率。继续推动港口、海关、铁路、民航、银行、保险等信息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相互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提升进出口贸易数字化水平和智能化管理能力。(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港口、检验检疫环节不落实优惠减免政策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开展简化收费模式试点。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港口开展试点工作,整合海运口岸相关单位资源,清理简化收费项目,探索为货主提供一站式缴费服务,并逐步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推进相关工作,统筹部署行动,加强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对照本行动方案主要任务分工和时限安排,制定具体方案,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地,取得实效。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应有责任义务,积极发挥带头引领作用。相关行业组织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将清理规范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向社会宣传。加强各海运口岸交流,相互借鉴学习。及时通报政策贯彻实施中问题和负面典型,加强整改;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附件:

商务要闻

公示公告

使用外资

对外贸易

商贸流通

电子商务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采编

日期:2020-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国资委、口岸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优化营商环境,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贸易便利化,我们研究制定了《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7月29日
(稿件来源:发展改革委)

附件

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降低海运口岸收费,优化海运口岸营商环境,减轻海运各环节费用负担,促进贸易便利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海运口岸收费,促进贸易便利化。到2022年,科学规范透明的收费机制基本形成,口岸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进出口合规成本明显降低。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区分竞争与非竞争领域、政府与市场边界,明确政府、企业的权利义务,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理顺价费关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坚决清理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和收费。

二是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海运口岸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环节和难点堵点,区分不同特点和情况,精准发力,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务求实效。

三是综合施策。坚持标本兼治,既要理清规范海运口岸全链条、各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也要推动收费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海运口岸贸易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平台互联互通,促进口岸服务效能提升,以增效促降本。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落实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20%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进一步减并港口收费项目,研究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研究推进货物港务费改革。根据形势变化,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落实将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免征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研究明确2020年港口建设费征收期满后相关政策。(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建立海运口岸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制度。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全面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将成本监审结果作为调整价格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为合理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市场行为提供依据。(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规范引导船公司收费行为。发挥大型国有海运企业引领作用和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推动船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结构,规范简化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附加费,严格执行运价备案制度。(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参与;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鼓励我国海运企业通过上下游融合发展和联盟等方式,壮大国际物流业务,引入竞争实现运输成本降低。(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船代、货代收费监管。规范船代、货代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推动精简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船代、货代明码标价行为。(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规范港外堆场收费。加强对港外堆场收费行为指导规范。推动堆场规范洗修箱、二次吊箱等作业标准及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六)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现有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动态调整,做到清单与实际相符、清单外无收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探索建立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全国性海运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示各海运口岸各环节收费及服务信息,便于货主进行比较选择和社会监管。(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各部门在海运口岸通关环节设立的管理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或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事项。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市场经营主体进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降低海运口岸检验检疫环节收费。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压缩海运口岸进口、出口边境和单证合规时间,提高通关效率。继续推动港口、海关、铁路、民航、银行、保险等信息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相互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提升进出口贸易数字化水平和智能化管理能力。(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港口、检验检疫环节不落实优惠减免政策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开展简化收费模式试点。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港口开展试点工作,整合海运口岸相关单位资源,清理简化收费项目,探索为货主提供一站式缴费服务,并逐步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推进相关工作,统筹部署行动,加强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对照本行动方案主要任务分工和时限安排,制定具体方案,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地,取得实效。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应有责任义务,积极发挥带头引领作用。相关行业组织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将清理规范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向社会宣传。加强各海运口岸交流,相互借鉴学习。及时通报政策贯彻实施中问题和负面典型,加强整改;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