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建立巩固深化商业散煤
治理成果联合督查机制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2017年以来,按照市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排和市领导指示,我市商务部门牵头完成了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以下简称“商业燃煤锅炉治理”)、沿街商户和散小众杂商业主体无煤化治理(以下简称“小商户治理”)以及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联合监管(以下简称“煤炭堆场监管”)等商业活动散煤治理工作任务。为保持治理成果,2017年底和2020年底对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和小商户治理以及煤炭堆场监管的成果开展分别开展了“回头看”工作,鉴于三项阶段性任务均已完成,现将三个巩固成果措施合并为“巩固深化商业散煤治理成果联合督查机制”,工作方案如下:
一、督查时间
每年3月、10月、11月按治理内容分别对我市商业活动散煤治理成果开展联合督查行动。具体行动时间按照市商务局督查通知执行。督查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二、督查对象
(一)各区每年3月、10月督查“商业燃煤锅炉”和“沿街商铺和散小众杂经营主体”。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每年11月督查符合我市总量控制规划的“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
三、督查内容
(一)“商业燃煤锅炉”和“沿街商铺和散小众杂经营主体”
1.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在本区全域,对照2017年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台账,组织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对10蒸吨以下商业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反弹现象和新增商业燃煤锅炉,立即进行无煤化整治。
2.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在本区全域,对照2020年小商户治理台账,组织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对沿街商铺和散小众杂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发现反弹现象和新增燃煤商户,立即进行无煤化整治。
3. 发现城乡沿街商铺等散小众杂商业经营主体的无照经营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4. 发现反弹和新增商业燃煤锅炉,要按照《天津市2017年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津商务流通〔2017〕14号),和《天津市商业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标准要求和流程》(津商务流通〔2017〕31号)进行无煤化整治。
5. 发现反弹和新增小商户燃煤,要按照《天津市2020年沿街商铺等散小众杂商业经营主体无煤化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无煤化整治。
(二)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
1. 煤炭堆场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 煤炭堆场台帐记录情况;
3. 煤炭堆场所存煤炭情况和质检报告情况;
4. 驻场企业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购销合同、煤炭经营购销台账记录情况;
5. 煤炭堆场苫盖、喷淋实施情况;
6. 煤炭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情况;
7. 煤炭堆场路面硬化、喷淋设施建设情况;
8. 煤炭堆场装卸防尘或密闭措施;
9. 煤炭堆场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情况;
10. 煤炭堆场污水排放情况。
四、行动要求
1. 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要巩固好已经取得的成果,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要做到思想认识不松劲、铁腕治污不松劲、长效监督不松劲。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2. 要精准长效治理,注重成果巩固。要坚持结果导向,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发力,目标精准方法有效,督查治理同步完成,把问题解决彻底不留隐患,杜绝多次反弹。
3. 要加强部门配合,做好职能互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工作责任双落实。区商务主管部门负督查行动牵头责任。
4. 要坚持报告制度,按时报告情况。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于3月30日前和10月30日报送对燃煤锅炉和小商户无煤化督查情况报告,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结果。市商务局在煤炭堆场联合督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督查报告。
2021年1月18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闵健;联系电话:5866579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