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天津海事局关于支持港口
优化营商环境补助资金补充事项的通告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为支持港口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对冲疫情影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津海事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将延长补助资金确认时间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已向天津海事局缴纳港口建设费,但未于2021年1月15日24时前在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补助资金确认的企业。
(二)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已向天津海事局补缴2020年12月31日24时前进出港(口)货物应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企业。
以上缴纳、补缴港口建设费的时间以票据开具日期为准。
二、确认截止时间
上述企业的补助资金确认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20日24时。对于逾期未确认的企业,视同放弃资金申领,无法办理资金拨付,请相关企业务必及时办理。
三、确认流程
(一)企业确认补助资金前应当按平台规定完成用户注册、银行开户、金额核对等工作,并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未及时完成相关工作或填报信息有误而影响补助资金确认的,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确认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平台将应拨付的补助资金自动批量汇划至企业注册的银行账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官网(ocap.shangwuju.tj.gov.cn)进行公示。
特此通告。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天津海事局
2021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