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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农村示范集贸市场建设项目政策》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11-30 00:00
各有关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助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购物环境,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因素分配法研究制定了2019年天津市农村示范集贸市场建设项目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项目组织及申报工作。
  (此页无正文)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天津市农村示范集贸市场建设项目政策
  为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村购物环境,加强农商互联、完善产销对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决定采取因素法支持2019年天津市农村示范集贸市场建设项目,具体事项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巩固示范集贸市场建设成果,支持各区创文创卫工作和农村地区厕所革命,按照《天津市农村示范集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加快打造一批环境整洁、规范有序的农村示范集贸市场,加速形成现代农村集市新面貌。2019年全市再建成4个农村示范集贸市场,进一步服务农村居民,提升农村购物环境。
  二、支持方向
  支持坐落在我市涉农区具有固定地点、固定集期、以当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质
  项目单位在本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建设完成。
  (二)项目选址
  示范集贸市场场地选址应符合本区城乡发展规划,不得占据交通主干道、绿化带、树林、河提等区域。市场占地面积应在3000平米以上。
  (三)交易设施
  1.示范集贸市场主入口应设置牌匾或门头,标明市场名称,例如:XX区XX乡(镇)XX示范集贸市场。
  2.市场内主要道路和交易场地采用水泥、沥青或方砖等材料进行硬化,其余场地和道路至少应达到沙石铺垫、便于渗水的条件。
  3.市场应建有交易棚厅和摊位,交易棚厅应坚固美观、具备防雨防晒功能;摊位的材质可为砖混、金属、石材等,其尺寸规格应便于商户交易。
  4.市场交易区域清晰,分行划市,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等大类商品分区交易,每个区域有明确的指示标识。
  (四)环境设施
  1.市场内应具备基本的雨污水地下排放管道。
  2.市场应至少设置1处垃圾站(区),距离交易区20米以上,并有矮墙或围栏与周围区域相隔离,有清运垃圾的必要工具和车辆。市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等收容器具。
  3.市场应配置有清洁卫生的公厕,公厕距离交易区应在20米以上为宜,以水冲式为宜。
  (五)服务管理
  1.市场应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并配置办公用房,制定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现场综合管理工作。
  2.市场有专门公司或人员负责场内卫生,做到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市场整体环境整洁。
  3.市场现场应配备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或器材。
  三、资金分配
  (一)支持对象
  经前期摸底,各区申报,2019年有示范集贸市场建设计划的有农业区,具体包括:津南区、静海区、蓟州区。
  (二)权重因素
  各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占10%;各区2017年人口密度,权重占20%;各区2017年第一产业生产总值,权重占25%;各区建设项目计划数量,权重占45%。
  (三)计算公式
  各区切块资金=可分配资金总量×各区切块资金系数。
  可分配资金总量=240万元。
  各区切块资金系数=各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各区2017年人口密度/∑各区2017年人口密度×20%+各区2017年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各区2017年第一产业生产总值×25%+各区建设项目计划数量/∑各区建设项目计划数量×45%。
  四、工作流程
  (一)各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工作目标和支持方向,结合本区示范集贸市场建设实际,于2018年12月7日前向市商务局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及年度工作目标申报表。各区在编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及工作目标过程中,要加强同市商务局的业务沟通,确保年度工作目标落实和资金使用规范。
  (二)各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实施,并根据年度工作目标指导各示范集贸市场做好建设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报备。
  (三)各区要确保示范集贸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建设项目,各区所有项目完成两个月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上报项目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
  附件: 1.农村示范集贸市场因素法分配资金测算表
     2.农村示范集贸市场年度工作目标申报表


  (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王冲;联系电话:58665532;传真:58665810;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波;联系电话:2339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