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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市商务局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9-01-04 00:00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市委巡视组提出的“2018年市人大代表议案中反映,废品回收场地私搭乱建、环境污染、消防隐患及社会治安等问题严重……建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的要求,我局将联合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在2019年春节之前开展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落实责任”的原则,对各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单位,杜绝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建立和规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和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安全、绿色、健康和持续发展。
   二、重点检查和督促落实内容
  (一)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责任不落实、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贻误工作等行为严肃处理。
  (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依法经营情况。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登记备案及建立健全购销台账情况。对制度不健全、经营不规范、备案不及时等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对无证照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回收集散地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逐一列出清单,严促整改到位,确保查隐患、防事故、促整改、抓落实。
  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是否存在私搭乱建、占道经营等情况。对私搭乱建、占道经营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予以取缔。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获得情况。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不得收集处理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以及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
  5.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对再生资源回收、分解、加工过程中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是否存在收购赃物或嫌疑物品情况。防止并打击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进行赃物或嫌疑物品收购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各区自查(2019年1月10日—16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全面检查,摸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数量、工商登记、在商务及公安部门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治安备案、环保许可手续办理等情况,建立检查情况台账。
  (二)联合检查(2019年1月17日—18日)及督促整改。市商务局联合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分组对各区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督促进行逐家逐项整改,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秩序,消除安全环保隐患,推动行业依法经营和自律自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具体检查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19年1月11日(周五)12:00前将本次迎检工作联系人名单报市商务局流通处。
  联系人:闵  健;电话:58665796;传真:58665839;
  任  鹏;电话:58665809;电子邮箱:tj58665833@126.com。
  附件:2019年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检查工作联络表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