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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天津外贸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来源:天津市贸促会
发布时间:2020-02-10 00:00
  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我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病毒疫情”)系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当前,正值抗击新冠病毒疫情的关键时期,新冠病毒疫情给广大外贸企业经营决策,尤其在合同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安排,通知送达、时效等问题上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影响,面临新的挑战。
  天津市贸促会作为我市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窗口,始终围绕“三服务”理念,护航企业国际化发展。我会针对目前疫情发展状况撰写此指引,供广大外贸企业参考。同时,在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的支持指导下,我会已开通跨境贸易投资法律综合支援热线,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给予法律支持。敬请关注文章末尾的热线信息。
  一、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建议
  (一)外贸企业如何处理正在履行期间的合同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属于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工厂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此等影响是否可以认定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不可抗力,这是很多企业迫切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疫情及其影响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但是针对每一份具体合同而言,是否足以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产生根本影响尚需具体分析。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梳理研究非典期间相关案例,印证了这一点。为此,我们建议广大外贸企业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建议企业及时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部分外贸企业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若发生了上述情况,建议企业向我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截止目前,我会已出具33份与疫情有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我会出具的相关证明通常为各国所接受。在履行通知义务时,请务必附上我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这对后续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至关重要。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9(4)款,规定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对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到通知,则受影响一方不得主张免责。我国作为《公约》成员国,受《公约》约束,我国及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均系《公约》成员国,因此《公约》在涉及我国企业的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非常广泛。以上规定意味着疫情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及时通知另一方,很可能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此外,因《公约》采用通知到达主义,建议企业妥善保存可证明对方已收到通知及证明材料的证据。
  3.建议企业对订单和客户进行全面梳理
  企业应通过梳理,全面掌握每一笔订单的现状,重点关注那些可能因为当前疫情无法履行的订单,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后续补救措施。
  4.积极协商沟通,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
  建议企业积极坦诚地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理解和支持。为不影响双方长久合作,与客户积极坦诚地进行沟通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沟通让客户全面客观地了解当前疫情管控的严峻形势和企业已经竭尽所能地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从而获得客户地理解和支持,并适时就请求对方给予减轻或免除责任等事项进行协商。事先顺畅坦诚的沟通,有助于提高客户对我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认可度,避免为此产生争议。
  5.及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建议企业立即向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及解除合同通知书》或《合同延期告知函》等,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需延期履行等情况按《合同法》的规定及时发送给相对方。建议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邮件同时以快递寄送,注意保存好快递底单,及时查询快递签收记录并留存。如合同相对方主张我方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建议援引不可抗力事由积极抗辩。若企业无法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或难度较大,可基于情势变更进行抗辩。若企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与我会取得联系。
  6.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障碍消除后应尽快履行合同。
  《公约》第79条规定,免责有效期是障碍存续期间。企业应密切关注政府相关文件,一旦有表述疫情得以控制或要求复工,如合同尚未解除,也未与客户达成新的约定,应尽最大可能履行合同义务。
  7.建议外贸企业在面对贸易国限制措施时,积极运用WHO相关规则,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规定:如果有国家实施额外的卫生措施,明显干扰国际交通,该国有义务在事件发生的48小时内,向世贸组织解释其行为的公共卫生原理及理由,世卫组织将审查理由,并可要求各国重新考虑其措施,及时维护权益。若企业在履行国家贸易合同过程中遇到有关国家采取额外限制措施,请随时通过法律支援热线与我会取得联系。
  (二)因新冠病毒疫情,我国采取了包括延迟复工在内的防控措施,出口货物在国内港口无法装船,企业如何与国外客户交涉
  首先建议核实,企业将货物运抵国内港口时,是否已经迟延交货。如货物运抵港口时,已经超过交期,则出口企业已经构成违约;如未超过交期,建议出口企业尽快将国务院及港口所在地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告知客户,并提供我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向客户主张不可抗力事由免责。建议告知客户,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将尽快安排装船。
  (三)如目的港海关当局以新冠病毒疫情为由实施特别检疫或隔离措施,导致进口商迟延收到货物,进而迟延或拒绝付款,我方作为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建议核实贸易术语,确定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如果根据相关贸易术语,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并非目的港的,则进口商迟延或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出口企业可采取维权措施;如果我方履行交付义务地点在目的港或买方所在地的,则由于目的港海关当局采取的措施属于政府行为,建议出口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与进口方交涉。
  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从减少损失的角度,可以先核实有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如已经投保,建议与保险公司沟通,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如果属于理赔范围,建议及时理赔。如果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者不属于理赔范围,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转运,再行向买方主张索赔。
  (四)因新冠病毒疫情,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采取禁止入境措施,导致无法参加展会,我方作为参展单位,如何挽回损失
  首先建议考虑,是否可以委托境外代理人参展。如无法通过代理人实现参展目的,在核查展会合同基础上,建议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向境外承办单位提出退还相关费用的要求。建议企业向我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用于向主办方交涉退还相关费用。有拟赴埃及参展企业已通过办理不可抗力证明,退回预交费用的案例。若企业遇到上述法律问题,可以随时与我会取得联系。
  (五)企业在境外有项目,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派遣技术人员出境提供技术支持。因新冠病毒疫情,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采取禁止入境措施,导致技术人员无法出境,企业如何应对
  首先建议考虑,是否可以派遣境外技术人员提供支持,并就增加的费用与客户沟通;如无法派遣境外技术人员,或无法就增加费用达成一致的,建议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就项目延期与客户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以与我会取得联系。
  (六)上市公司如何处理信息披露、年审、分层等问题
  本次疫情正好赶上新年伊始,正值上市公司进行2019年度财务结算、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新三板挂牌公众公司的分层调整等工作,当前疫情发展情况及防控工作安排可能导致上述工作无法按期进行。我们建议企业关注官方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年审、分层等问题的相关通知,以便进一步统筹安排公司相关事宜。
  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如下“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根据以上《通知》要求可知,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七)诉讼、仲裁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疫情导致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立案、开庭、信访等工作均受到影响,疫情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这一问题也备受关注。
  现在虽然是疫情期间,但是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等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因此,凡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均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我们建议企业关注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关官方通知。我们了解到近日不同法院给出了不同的通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通知: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已经届满的,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其他期限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示: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原春节假期期间(1月24日至1月30日)届满的,期间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
  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四条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各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遇到诉讼时效有关问题,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论证,也可以随时联系我会寻求指导。
  (八)如何处理纳税申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问题
  新冠病毒疫情已经影响到企业的年度统计、财务结算以及纳税申报、社保缴纳等日常工作,这给企业造成了很大困扰。我们建议企业积极关注官方机构发布的相关通知,以便后续有条不紊地进行纳税申报、社会保险缴纳相关工作。
  我们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并规定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1月31日,我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在防控病毒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宣布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社保缴纳方面,2月6日,我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此措施第16条原文如下“特许放宽社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北京人社局已公告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表示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各地也在相继跟进。
  由于属于特事特办,届时如何申请并无成例,需要具体分析确定。企业若遇到了相关问题,可随时与我会取得联系。
  (九)疫情形势下的常见劳动用工问题
  根据疫情发展状况,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各省市区也随之将节后复工时间延长。企业员工如涉及疫情入院治疗,或被隔离,或因封城无法返回工作地等情形,工资如何支付?能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新问题均需要企业认真研究,慎重对待。我们针对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应对建议。
  1.员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企业是否应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无论是隔离治疗、被采取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2.员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因此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3.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建议企业依照以下标准发放工资。
  我市将确诊后的治疗分为两段,即需要隔离治疗的期间和无需隔离的普通治疗期间,前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后者则按照医疗期的标准支付。同时我市规定: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员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
  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生活费。
  5.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十)银行贷款偿还及逾期征信问题
  疫情给很多企业经营利润和个人收入带来影响,很可能引发银行贷款逾期问题,从而影响企业或个人征信状态,因此贷款偿还及征信问题也成为了企业及个人关切的问题。
  我们建议企业关注官方通知。2020年 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推出30条措施。在银行贷款偿还及逾期征信方面,要求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二、我会帮助受影响外贸企业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相关措施
  (一)配合“中国贸促会跨境贸易投资综合支援平台”建设,开设天津地区跨境贸易投资综合支援热线。企业在“非常时期”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我会取得联系。我会将以最快速度和权威资源为行业企业提供支持。
  (二)向受影响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明。受影响的外贸企业可以向我会提交佐证材料申办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如下: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材料核实后,我会将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目前,此类证明已获得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且被广泛适用。
  (三)积极推动企业自主打印,实现企业24小时“足不出户、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企业可配置任一型号彩色激光打印机,按附件1要求填写申请表,在线申请即时开通,实现不见面办公。
  (四)企业申请办理出证认证业务,还可通过网络或快递提交申请,我会快速出证后,也将通过快递把证书邮寄给企业。
  我会跨境贸易投资法律支援热线电话:
  022-28306862;022-23134495
  联系人:刘婕 13512980047 ;张聪明 17622676890     
  邮箱:law@ccpitlawtj.org

  一般原产地证业务电话:
  022/23307911;022-28259187
  18522738195;13821239886

  优惠原产地/领事代办业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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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贸促会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