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关于推动天津城市高效共配运输车辆
保质增量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津商流通〔2019〕9号)、《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动天津城市共配车辆保质增量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0〕9号),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配送市场秩序,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城配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装车载智能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四统一”)开展夜间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和共同配送业务。现将城市配送车辆保质增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城市配送服务平台建设
平台应具备四个方面功能:一是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能够整合社会运力并达到1000部以上新能源配送车辆的要求。二是对统一接入该平台的新能源货车及其他厢式货车(包括冷链配送车)实施统一喷涂“天津城市共同配送”标识。三是对接入该平台的车辆统一安装具备导航定位、运力资源调配、全程揽派货物、跟踪、优化配送路线、实施路径规划等功能的智能车载设备、网银结算设备并能够提供实时监控服务;四是该平台需符合“四统一”本市相关要求。
(二)培育本市城配龙头企业
2021年计划新增(第一批)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的“天津城市共配”车辆不超过20000辆。申请接入“平台”的城配企业,应符合《市商务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津商流通〔2019〕9号)及《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动天津城市共配车辆保质增量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0〕9号)要求,从事城市配送车辆应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系列A、B、C型厢式货车、系列G、H型封闭式货车标准。
(三)给予通行停靠便利政策
新增接入“平台”车辆申请企业须先行上牌后方可进行接入申请。接入“平台”的车企接入车辆不得少于10台,鼓励推广和应用新能源车辆,确保接入“平台”的新购置车辆中,新能源或符合国六天津环保排放标准的车辆比率达100%;引导国四、国五天津环保排放标准现有存量车辆接入“平台”。以行业协会、批发市场、菜市场、城市配送运输车队等相关组织代管的零散型车辆可由代管单位整合担保作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接入“平台”。对在“平台”注册的“天津城市共配”车辆,每月通过“平台”申领通行证。认定为城市民生服务车辆,放宽城市通行限制,对其中的新能源车辆,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对其他车辆(含冷藏运输车辆),给予中心城区全天候全时段通行便利,并允许在外环线上非高峰时段通行。对配送车辆在社区服务中心、便利店、药店、菜市场等确有停车卸货需求的,可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给予停靠便利,并在夜间适当放宽临时停靠时限。
二、申请程序
申请接入、变更、退出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的城配企业,向“平台”提出申请并核验“四统一”车辆内容。“平台”公司出具符合接入平台要素证明函及配送企业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出具《天津城市共同配送专用车审批备案表》,抄送市公安交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平台”。城配企业凭《天津城市共同配送专用车审批备案表》到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办理登记、检验手续。
三、有关要求
对在“平台”注册的“天津城市共配”企业,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每月度上报统计数据。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应按照《市商务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津商流通〔2019〕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59号)等文件要求,需与我市城市货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并上传平台相关信息数据,满足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绩效考核以及企业对政务信息服务的需求,完善服务与“平台”驾驶员相关信息,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接入车辆,对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和停靠准则的车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接入该“平台”的运营企业车辆进行监测及上报,对达不到要求的城配企业,经市商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道路运输局会商后通知“平台”停发相关车辆或企业通行证。“平台”每季度首月5日前形成季报分别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道路运输局。“平台”参照政采相关要求做好设备、喷漆供应商筛选工作,并对城配车辆统一车型、车体统一标识、车载智能监控设备、温度监测设备的有效运行进行监督,需留存安装设备实景照片、资料,设备上线验证等全过程工作及验证。“平台”运营方需出具“四统一车辆入网合格查验单”,“平台”运营方需对车辆喷涂供应商采取平台备案管理,车辆退出“平台”,须将车体标识清除。“平台”运营方将从2021年6月起,对现有“平台”存量车辆和新接入车辆须安装北斗定位或GPS定位功能的智能车载设备,为城配企业提供数据流量、数据统计、信息推送等服务。
市商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道路运输局每季度对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进行考核和评价。
附件:天津城市共配车体标识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2021年7月7日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联系电话:58665682;
市公安交管局联系电话:58860172;
市道路运输局联系电话:2354902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