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贸易调整援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

公告

为构筑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符合本市实际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规定,市商务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起草了《天津市贸易调整援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11月9日,请通过以下途径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传真:022-58665712

电子邮件:sswjfgc@tj.gov.cn

信函邮递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市商务局法规处)

联系人:苏明磊;联系电话:022-58665603

天津市商务局

20221027


草案正文

天津市贸易调整援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构筑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符合本市实际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贸易调整援助,是指企业因受外部歧视性贸易政策或对外贸易突发和异常情况等严重影响、受进口严重冲击、在政府应对外部歧视性贸易政策等过程中受严重影响,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员工大量流失等情形,通过支持其开展贸易调整,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和单位开展的与贸易调整援助相关的预警指导、援助申请、援助审核、援助实施、援助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市商务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以下简称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贸易调整援助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等工作。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本市贸易调整援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贸易调整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创新探索)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创新探索贸易调整援助方式,成效显著且适宜推广的,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第二章预警与指导

第六条(预警机制)市商务局会同其他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行业组织等建立贸易环境变化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外部歧视性贸易政策、对外贸易突发和异常情况、进口严重冲击等贸易环境变化对本市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第七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共享贸易环境变化对本市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包括相关经济运行情况、贸易波动情况、就业变化情况、受影响的企业情况等。

支持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发挥贸易环境预警作用,及时跟踪、分析、报送贸易环境变化对本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

第八条(信息发布)市商务局在收集、整理、分析各方面信息基础上,及时识别贸易环境风险并向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等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应对指导)对可能受到贸易环境变化严重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其他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行业组织及时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受影响情况,指导做好调整应对工作。

第三章援助方式与申请审核

第十条(对象和条件)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且持续经营3年及以上的企业,因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影响,在一定期限内产销量、产销额、贸易额、利润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下降一定比例、员工出现一定比例离职或有离职风险,企业有较为明确的调整方案的,可以向市商务局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

第十一条(援助范围)本市贸易调整援助范围主要包括:产品新市场推广、新品牌打造、检测认证等市场开拓援助;产品设计研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链供应链整合等生产提升援助;产业安全监测、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服务等风险防范援助。

第十二条(自主调整)鼓励本市企业通过调整市场布局、加强科技研发、完善风险管理等方式自主开展贸易调整,积极应对外部贸易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援助方式)根据本市贸易调整援助范围,对符合援助条件企业的共性援助需求,市商务局可以委托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通过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培训等服务方式给予援助。

符合援助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调整的,可以就与调整相关的市场开拓、生产提升、风险防范等服务费用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除外情形) 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正常商业周期变化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不属于贸易调整援助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援助申请)市商务局根据贸易环境变化情况和企业实际需求,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发布贸易调整援助申报指南,确定重点援助范围和具体援助内容,明确申报条件、援助方式、援助标准、申报要求等内容。

企业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向市商务局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申报条件、援助范围、援助方式、援助标准、申报要求等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援助审核)市商务局收到企业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后,及时组织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有关单位实施相关援助。

第四章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对于有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效果评估)市商务局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援企业的生产经营恢复情况、援助效果等开展评估。

第十九条(效果运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充分运用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援助方向,持续完善本市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促进本市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日。

背景介绍

为构筑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符合本市实际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规定,市商务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起草了《天津市贸易调整援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对《天津市贸易调整援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的在公示期内(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09日)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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