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

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商务局起草的《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8日。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截止时间前书面反馈,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信封上请注明《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邮政编码:300040;也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箱反馈,电话:022-58665909、022-58665615,传真:022-58665797,电子邮箱:sswjhuizhanchu@tj.gov.cn。

附件:《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商务局

2024年3月8


草案正文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优化会展业市场环境,打造北方会展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规划与引导、促进与发展、服务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科技、贸易、物流、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为参与者提供技术推介、商务洽谈、交流合作、营销展示和现场体验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品牌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协调组织辖区内所举办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会展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促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公安、应急、市场监管、投资促进、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规划资源、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行业组织发展】本市支持会展行业组织发展,引导会展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鼓励会展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研究、标准制定、评价评估和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宣传推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公共宣传资源作用,统筹线上线下渠道,强化本市会展业政策的对外宣传,加大对重点会展活动的宣传支持,提升会展之都的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重点会展活动加强宣传,营造会展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引导

第八条【纳入国民经济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会展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专项规划】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等规划有机结合。

第十条【场馆和基础设施】市会展工作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会展场馆,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各区盘活现有资源,利用闲置商业载体、老旧工业厂区等存量空间载体更新改造会展场所,举办会展活动。

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工信等部门应当支持会展基础设施以及交通、餐饮、住宿、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京津冀会展业协同】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会展业方面的合作交流,促进京津冀会展业协同发展,推动京津冀会展资源共享和有序流动,探索京津冀特色展会联展、巡展,深化会展产业合作,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品牌。

第十二条【支持国家会展中心】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会展业发展战略布局,加大对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常年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展会。

第十三条【专项发展资金引导】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引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十四条【社会资本引导】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政府办展改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政策扶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要素资源向会展产业聚集,构建产业链条完整、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生活配套的会展产业生态体系。

第十七条【会展企业和展会项目引进】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引进会展企业和品牌展会。

鼓励各类企业、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或者举办会展活动。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参与场馆运营,并在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通关流程、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培育会展企业】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会展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会展企业集团。鼓励会展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本市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会展企业联合办展,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九条【品牌展会培育】本市支持会展业品牌培育和保护,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品牌展会培育机制,开展品牌展会评价,培育产业特色鲜明、区域特点突出、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展会,促进品牌展会发展壮大。

第二十条【会展产业链强链补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会展产业集群,推动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会展产业链,促进策划运营、物流仓储、设计制作以及与会展活动相关的各类专业服务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与制造业重点产业联动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会展业与本市数字经济、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卫生健康、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航运等重点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举办契合度高、关联性强、支撑作用明显的会展活动,带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技术交流与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发展。

第二十二条【会展业与商旅文体融合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会展业与商贸、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推进集餐饮零售、特色休闲、文娱健身等业态的特色商圈建设,发展特色会展休闲度假区,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第二十三条【支持会展国际化发展】 商务、外事、投资促进、文化旅游等部门和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申办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推动国际会展产业要素在本市聚集。

鼓励会展企业建立境外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加入国际会展行业组织,推动会展项目国际认证,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数字化引导】  本市鼓励会展载体、展陈技术、服务模式创新,推动会展业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培育会展经济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双线融合创新发展。

第二十五条【绿色会展引导】 本市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推动实施绿色会展标准,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使用低碳、环保、节能及可循环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倡导绿色制造、绿色采购、绿色搭建,提升绿色办展水平。

第二十六条【引进会展业人才】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加速集聚海内外优秀会展人才。

本市支持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并根据相关规定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企业引进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会展业人才,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培育会展业人才】 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引入国内外会展高等教育资源,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产教融合平台,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教育、科研、培训和实践基地,推进产学研协同合作。对社会机构、企业等组织进行会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为会展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二十八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本市鼓励中介组织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参与会展活动,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对接签约、投资促进、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九条【金融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方式,为会展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会展营商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化会展营商环境,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信息咨询、政务协助等服务,公安、应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和现场监管模式,降低企业办展经营成本,为参展企业和观众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保障】 会展活动期间,举办场所停车泊位充分使用仍有不足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举办场所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设施和举办场所周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公共场所许可一定数量的临时广告位,用于举办单位申请设置会展活动广告。

参与会展服务的部门、机构应当提供高效、规范的公共服务。不得违背企业意愿,要求举办单位、参展单位接受特定服务;不得强行摊派费用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一网通办】本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设会展服务专区,与会展相关的审批事项应当纳入专区统一办理渠道,建立多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便利。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归集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会展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会展工作部门,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会展活动举办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市区保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会展活动的综合保障工作,区人民政府认为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积极运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及时处理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各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共法律服务】本市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会展活动纠纷处理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投诉处理点,公布相关投诉电话,接受并处理相关投诉。

第三十六条【会展行业标准】本市鼓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会展行业标准认证,推行会展行业标准化运营,推动建立会展管理和服务等的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鼓励会展行业组织、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和推广场馆管理、会展服务机构经营管理及服务规范、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标准。

第三十七条【会展业统计】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会展工作部门等开展会展业统计监测,规范统计范围、口径、指标,健全会展产业的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机制。

第三十八条【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第三十九条【安全】举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会展活动安全主体责任。会展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保方案和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会展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信用建设】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会展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会展业信用体系,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一条【监督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政府部门的招展引展和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用语含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实施的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四)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商务局起草的《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对《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的在公示期内(2024年3月8日至4月8日)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意见。

发表意见 退出登陆

姓名
联系电话
意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