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

公告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市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规后〔2020451号)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4102025415日,请于2025415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高健

联系电话:022-63085420

E-mailliutongchu@tj.gov.cn


草案正文

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市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规后〔2020〕451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以下称“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同时,《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0〕20号)自该文件下发日启废止。

一、征集企业

(一)基本条件

1. 依法注册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内容,且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 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天津)”无行政处罚信息、失信惩戒信息记载或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记载;

3. 项目建设用地证明、立项备案文件等手续齐全;

4.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

5. 具备独立经营场所以及独立输液瓶(袋)贮存场地;

6. 具备完整的回收、分拣以及预处理工艺流程等需要的设备设施;

7. 自备全密闭厢式回收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确保无渗漏、无遗洒;

8. 具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输液瓶(袋)回收分拣操作及应急处理机制,具有作业区域管理、环境维护规范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

9. 承诺交售给市工信部门提供的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的利用企业时说明输液瓶(袋)的来源。

(二)征集办法

1. 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企业根据基本条件,将相应证明材料、相关实物场景照片、回收企业申报表(附件1)、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承诺书(附件2)、全密闭厢式回收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3)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征集推荐函,将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商务局。

2. 企业确定。由市商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评价确定。确定工作采取申报企业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3. 公开征集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提供,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

二、加强链条节点对接管理,搭建可追溯的管理模式

(一)建立输液瓶(袋)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协调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依规做好医疗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等各关键环节的衔接,确保此项工作全程有序、合规管理。

(二)加强前端收集管理。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输液瓶(袋)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安排专门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责任。二是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分类、集中收集和存放工作。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输液瓶(袋)。

(三)做好回收与收集、处理节点管理。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要做好输液瓶(袋)的交接登记工作。明确记载上门回收的时间、回收种类、交接人员姓名等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要保留医疗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工作交接单(附件4)备查。二是回收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清运输液瓶(袋)。征集获选的回收企业不得委托其他回收企业开展输液瓶(袋)回收工作。三对未按要求分类、残液遗留、夹杂医疗废物及其他垃圾等情况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应及时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对告知后仍未做到规范分类的医疗卫生机构,回收企业可拒收输液瓶(袋),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和商务部门报告。四是回收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输液瓶(袋)残液泄漏,确保安全、有序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工作。五是输液瓶(袋)要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再生资源混存混放。回收企业作业区域内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做好输液瓶(袋)残液收集及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措施。六是做好与利用环节的对接。市工信部门提供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的企业名单。回收企业向利用企业提供输液瓶(袋)时,应当说明来源。利用企业签订承诺书(附件5)并报区工信部门备案。七是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按要求也要做好回收利用等环节的交接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商务、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细化管理举措,确保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可追溯。

(二)强化分工协作。市各有关部门、各区相关部门要建立横向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可通过建立联席会商机制等形式,及时有效、因地制宜的开展沟通协调。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医疗卫生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每年要分别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商务、工信部门报送输液瓶(袋)回收利用情况。相关区卫生健康、商务、工信部门将汇总情况联合报送市卫生健康、商务和工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各区相关部门。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稳妥、有效地推进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征集获选的企业在推荐名单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失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将被从获选企业名单中删除,市商务部门将获选企业名单调整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申报表

      2.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承诺书

      3.全密闭厢式回收车辆信息登记表

      4.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工作交接单

      5.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利用企业承诺书

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高健;电话:022-63085420)


背景介绍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市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规后〔2020451号)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在公示期内(2025年4月10日至4月15日)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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