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进一步助力打造我市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至10日,请于12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市商务局。
传真:022-63085539
电子邮件:sswjzmc@tj.gov.cn
联系人:市商务局自贸处 段建章
联系电话:022-63085535
附件:《天津市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草案正文
天津市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
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5〕6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扎实推进国务院相关试点措施在我市的复制推广工作,充分发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和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通知》要求,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和风险防控制度,为国家制度型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
1.深化金融科技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金融科技应用示范场景。
2.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
3.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打造更加便捷、普惠、人性化的数字人民币受理环境,进一步深化在贸易结算、电商平台支付、旅游餐饮等领域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逐步构建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
4.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进一步优化现有跨境资金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支持再保险行业发展,推进再保险国际化进程。
5.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跨境融资、跨境并购、跨境债券等各类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金融服务,探索更具突破性和首创性的金融产品,实现资金在自贸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6.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
7.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8.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在支付等领域应用个人与企业数字身份,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
9.支持境外电子支付机构持牌经营,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与境外电子支付机构合作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
10.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涉支付结算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1.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12.基础电信企业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移动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号转网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3.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费率,且不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14.在自贸试验区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商标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质期、最迟销售日期。若由于包装、容器问题或易腐成分添加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贸易商应作标示。
15.丰富和完善口岸集拼箱功能,探索海铁联运为特色的中转集拼模式。
16.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的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简化境内有关检疫措施。
17.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自贸试验区相关标准制修订。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应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鼓励重要文件同时提供外文版供参考。
18.跟进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跨境交换系统建设进程,待系统上线运行后,服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跨境交换系统开展业务。
19.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最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加快建设自动化驾驶智能测试道。
20.支持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区港一体化管理,允许在口岸区域开展保税物流和加工,取消货物堆存期限限制(危险品货物除外)。
21.对进出口的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对发现的过境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可将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给货物目的国海关。
22.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
23.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不强制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不强制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伙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
24.指导网络运营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导其运营者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25.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积极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在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销售或提供。
26.加快出台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商用密码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商用密码标准化工作,优化密码人才支撑体系,不断增强商用密码检测能力与供给能力。
27.采用或设立相关程序,防止未经授权而披露有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提交的秘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
四、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28.自贸试验区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区内实际需求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
29.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通过加强相关行业出境数据分类指导、发布示范场景,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建立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便利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自评等数据出境安全合规工作。
30.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支持自贸试验区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更便利地使用网络开展对外合作、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
31.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
32.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做好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事前指导,支持进入我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推进生物医药产业“数字强链”,深化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医药创新研发,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和要求。
33.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
34.鼓励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过程中探索商业模式,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
35.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地图相关地方标准、审图细则,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应用。
36.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支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共享数据,激励数据创新创造,促进大数据创新应用。
37.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开源促进机构,积极参与全球开源生态建设。
38.支持探索开展数据交易服务,建设数据交易和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制定相关标准规则。
39.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在依法依规和履行相关合规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向境外提供数据。
40.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和最佳实践;指导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鼓励采信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结果。
41.加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性,鼓励分享最佳实践,开展国际合作。支持电子发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对企业开展电子发票国际标准应用能力培训。
42.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并就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最佳实践等开展国际合作。
43.推动开展人工智能安全伦理规范方面的学术研究,加强安全伦理风险研判;督促指导大模型企业落实国家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要求,引导各方依法依规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安全发展。
44.持续加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力度,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开放服务和开发利用,发布开放数据集目录,明确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方式。
45.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探索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鼓励开发以数据集为基础的新产品和服务。
46.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就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与境外机构加强交流、合作;不定期举办数字中小企业对话会,用好中小企业信息交流、案例分享平台,便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获取资源,持续提高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与数字化发展。
47.推动境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用好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信息交流平台。支持开展数字包容性国际合作,分享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成果和最佳实践。
48.加强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强化监管技术应用和国际合作。
49.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强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培训,提升数字市场竞争执法能力。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0.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天津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有效的商标注册信息服务和信息检索服务。
51.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平台等线上线下方式发放指南、接待咨询等,充分公开国外地理标志(含意译、音译或字译)申请在华获得保护的受理流程、所需材料、变更撤销、监督管理、异议处理及注销等情况。
52.通过规范以下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高水平保护: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产品源自非其真正产地的某一地理区域;指示并非来自该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指示不符合受保护名称产品规范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
53.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天津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便利经营主体获取专利申请结果等信息。
54.对已获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农用化学品的未披露实验等数据实施保护。即使该化学品在境内的另一专利保护期先行届满,仍应继续按该数据的保护期给予保护。
55.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以下标签或包装的行为:未经授权在标签或包装上使用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相同或无法区别的商标;意图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将标签或包装用于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或服务与在中国境内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56.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57.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商业秘密权利人运用各类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58.对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盗用、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上述行为)等,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
59.在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一运营一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相关复制推广措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60.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的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
61.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应包含:采购人信息,如采购人名称、地址和与采购人联系并获得与采购有关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采购说明,如费用和付款条件、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性质、数量及说明(如数量不可知,则为估计数量),提交参加采购请求的地址和最后日期;资格要求,如条件清单和简要说明,包括供应商须提交的具体文件或证书。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数量限额等。
62.政府采购实施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
63.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
64.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所有形式的报酬,包括附加费、收费、佣金、利息或在合同项下可能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
65.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公布采购公告。
66.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67.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68.应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请求,采购人应向其答复未中标、未成交的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70.指定独立于采购人的审查主管机关,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投诉。
71.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72.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政府采购流程进一步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73.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规模、设计和结构等实际情况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价优惠、有限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七、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
7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等有关要求,在自贸试验区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智慧监察,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检查。
75.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劳工领域人才培养培训。
76.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日常受理劳动者、工会、企业等提出的相关意见;处理、接受有关领域公众书面意见,开展公众意见审议,酌情公开审议结果。
77.培育基层劳动关系服务站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载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78.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
79.允许自贸试验区企业在天津关区以加工贸易或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可以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功能。
80.加快氢能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滩涂小规模风电制氢,完善高压储氢系统。
81.加强伏休管理,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限额捕捞制度,进一步压减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防止过度捕捞。加强执法打击,将常规化执法和立体化执法有机结合,提升执法效能,切实推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82.加快推进地方国资监管立法,深化分类监管,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动态优化授权事项,根据不同企业核心功能、股权结构和组织形态分类施策。对国资监管机构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全资公司,实施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规范股东履职程序,发挥好股东会作用。
83.指定专营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应依照商业考虑进行决策。
84.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做好成本核算,加强成本规制管理,对其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补偿机制。
85.持续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完善、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类指导。鼓励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构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规则,提升治理运作的规范化水平。
86.鼓励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87.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88.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工作,不得为促进贸易或投资而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
89.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90.加大对绿色、生态、碳足迹、碳中和等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引导企业实施认证。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
91.鼓励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推动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深化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92.支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发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主题产品,加大金融对环保项目支持力度。
八、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93.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复制推广工作进展,分析评估新情况新问题,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调整、暂缓或终止等处置措施。
94.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以新技术为支撑提升监管效率,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判断识别风险,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管,建立监测评估、预警跟踪等风险防范机制。
95.加强金融风险防控。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审慎原则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保障金融系统稳定运行。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通过“沙盒监管”等监管机制创新,确保风险有效隔离。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要求,通过风险提示、风控指标计算、信息报送等,加强相关风险监测和防范。
96.加强监管互认与合作。借鉴国际通行惯例与规则,视情采信其他国家监管机构报告,研究启动监管互认机制,做好数据交换、结果互认、工作协同、执法互助。建立与境外网络安全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形成网络安全问题全球合作解决方案。
97.强化安全审查机制。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用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机制。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重要信息公开程序。
98.推进全流程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网络监管等,加强协同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进一步助力打造我市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至10日,请于12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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