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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发布日期:2021-07-01       来源:天津市商务局

1.申请援外成套(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合并会计报表。

申请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为母公司会计报表,即不包括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财务数据。同时,不能理解为提供出资企业的会计报表。

2.申请援外成套(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未能体现企业足额缴纳税款,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未能体现企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申请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足额缴纳税款和社保费用的证明材料,证明实缴税费额等于应缴税费额。

3.申请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企业未能提供企业海关信用认证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企业信用等级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四类。根据商务部公告,符合申请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企业应为“通过海关一般信用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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