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的“微改革”在悄然展开。对外投资的监管方向出现了些许新动向。
从2018年3月1日起,对外投资新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国家发改委2017年临近年末时发布的。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一方面是在推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长期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给出了下一步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向。
从对市场释放出的信号看,总体方向还是鼓励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而一个基本原则被多次提及和强调———即“战略清晰、坚持主业”。
开源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杨海4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境外投资,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另一方面,强调必须要坚持主业,即与企业原来所从事的主业相配套,完善主业的全球产业链,而不是进行跨界并购。
简化事前管理环节
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年末,境外投资管理的新的基础性制度出台———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在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中,商务部是负责境外设立企业的备案和核准,发改委负责项目的备案和核准。
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4月曾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下称“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如今,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9号令同步废止。
对于新办法,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推出三项改革,包括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等。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老办法,此次受到关注的是被俗称为“小路条”制度(即“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的取消。
根据此前的9号令,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新办法取消了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
“事中事后全覆盖”
此外,对于二、三线城市等企业的一大利好是,取消了地方初审、转报环节。
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将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将减少企业对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的时间。新办法还放宽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