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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
【2008-04-03】

商合字〔2007〕111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管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撤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及机构的撤销遵循企业自主的原则,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自主决定。   
  二、境外企业及机构应按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理撤销手续,妥善处理好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免产生纠纷,造成损失。有关情况应及时告知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三、境外企业及机构在境外办妥撤销手续后,应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向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交回境外企业或机构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   
  四、地方企业撤销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原批准证书交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函(抄送商务部合作司),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中央企业撤销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通过中央企业总部向商务部(合作司)备案,并将原批准证书交回;商务部(合作司)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函参考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件   
   
关于撤销“XXXXXX公司”或“XXXXXX公司  
驻XX国代表处”备案的函  
   
  XXXXXXX公司:   
  《关于撤销XXXXXX公司或XXXXXX公司驻XX国代表处的报告或函》(XXXXXX号)悉。   
  你公司撤销“XXXXXX公司”或“XXXXXX公司驻XX国代表处”,由你公司自主决定。请按照境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境外企业或机构的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并在办理好境外企业或机构撤销手续后,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证书编号:XXXXXX)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证书编号:XXXXXX)交回。   
  特此函复   
   
   
XXX省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合作司   
(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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