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出台

信息来源:市场建设处 【2021-02-25】

日前,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市首个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在学习借鉴上海、北京等城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规范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经营秩序,指导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金融风险。二是支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加快发展,依托天津产业资源优势,发展平台经济,创新交易模式,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功能,助推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三是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该《办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起草目的及依据、交易场所的内涵、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共7条,包括:设立条件、基本程序、提交的材料、变更受理、交易场所终止等。第三章经营规范。共15条,包括:交易商管理制度、交易对象、交易品种、交易模式、第三方结算制度、第三方仓单公示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交易方式包括: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国家及本市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四章风险防范。共2条,明确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化解风险;建立市场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对市场风险及弥补相关损失。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包括:部门职责分工、日常监管制度及违法处置等。明确了市级部门的主要职责、相关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名称中包含“交易中心”或“交易所”等字样,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仓储、交收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我市于2009年以来先后设立了12家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市金融局统一管理。2018年初,市商务局接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后,按照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部署要求,推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