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福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商[特]罚字[2018]第5号)

信息来源:福州市商务局网站 【2021-03-11】

福州市商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商[]罚字[2018]5

当事人:福州壹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亦江

  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大埕29

根据12312平台举报线索,20181219935分,局流通处与支队对当事人开展“加盟店”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福州壹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书》格式文本及9份签属的文本合同(合同编号为:181030001181115001181030002181103002181106002180822001181109001181208001180527001)。当事人无法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明,在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也无法查询到当事人备案信息。20181220日,经进一步调查,可确认当事人从2018527日首次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20181225日,福州市商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州市商务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榕商[]改字[2018]5号),责令其于2019115日前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完成整改。20191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表示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外部条件、时机还不宜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因此与9家加盟商终止特许加盟合同,并重新签订了利益共享、分险共担的《投资合伙协议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9份签属的《福州壹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书》、《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投资合伙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二十五条,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25000元罚款。

所处罚款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闽都支行(地址:古田路东段金融大厦一层)缴纳,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商务局,账号:14020271112005304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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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