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三】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行政处罚案例

信息来源:法规处 【2024-05-09】


行政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购物广场
一、案例名称
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章程行政处罚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33月,根据区便民热线转来的市民投诉举报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天津市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单用途卡售卡企业,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

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3428日,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该购物广场全额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单用途卡章程。通过处罚,有效促使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适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四、决定结果
2023年4月28日,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法对天津市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8日,天津市某购物广场全额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单用途卡章程。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某购物广场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复查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天津市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性质、情节。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天津市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且逾期未改正的罚款数额问题,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天津市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卡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发卡或提供服务,初次违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属于一般的违法程度和裁量阶次,处罚幅度为 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某购物广场违法程度属一般,对其以罚款下限确定罚款数额,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典型意义

    该案为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付卡售卡企业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预付卡市场秩序典型案例。通过打击违规行为,防止不法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促使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促进预付卡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打击预付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滨海新区商促局通过日常普法宣传,向有关商户和居民普及单用途预付卡的风险点和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预付卡消费风险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提振消费信心,引导辖区内消费者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