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行政检查案例

信息来源:法规处 【2024-05-09】

    行政机关:天津市商务局

    当事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

    一、案例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行政检查案例。

    二、简要案情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市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均负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监督检查职责。前述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检查职权予以细化量化。为切实做好本市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了共同执法机制,共同履行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采取市区两级人员同时执法,查看产品存储现场,查阅企业易制毒产品仓储进出账册是否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流向登记,询问企业进出口负责人员等规范化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同时,科学设定检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在检查的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和帮扶指导,实现执法与服务相互促进,更好服务便利企业。

    市商务局联合有关区商务部门经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集社会和行业意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意见,认真开展研究论证,最终在前期执法监督检查实践的基础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行政检查职权裁量基准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天津市商务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形式明确下来。

三、法律适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四、决定结果

    2023年,对我市12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进行了行政检查,对企业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予以纠正,并对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进行了调研摸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讲,最终检查结果均正常。

    《天津市商务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主动向公众公开,提高知晓率,接受公众监督。目前,市商务系统各项行政职权裁量基准均已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边界清晰,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

    五、说明理由

    面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是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具体举措,能够有效的促进企业完善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使用管理,树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合法合规使用的理念,确保我市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细化量化,我市市区商务部门建立共同执法机制,在执法实践中对监督检查人员、对象、内容、形式、检查频次、结果处置标准等内容予以细化,减少对企业的干扰,有效提高服务企业效能。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检查职权裁量基准进行总结,形成了《天津市商务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

    六、典型意义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是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完善执法程序,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行动。本案例是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的典型案例,对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市区商务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优化了检查模式,减少了检查频次,提升了检查效能,增强了企业获得感、满意度。结合实际细化行政检查职权,出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行政检查行为,有效的避免了弹性执法、执法尺度和标准不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