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
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马来西亚的焊缝管作出反规避终裁:在对韩国、马来西亚的焊缝管反倾销案和对中国焊缝管双反案中,上述国家进口的焊缝管存在规避行为,因此建议修改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终裁公告中,澳大利亚调查机关建议将原征税范围扩大,将大连Steelforce Hi-Tech有限公司(Dalian Steelforce Hi-Tech Co., Ltd.)、天津市富仁德钢管有限公司(Tianjin Friend Steel Pipe Co.,Ltd)、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Tianjin Ruitong Iron & Steel Co. Ltd)、Roswell S A R L Limited以及马来西亚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出口的合金焊缝管纳入征税范围。
2015年12月11日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将发布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焊缝管反规避终裁报告的截止时间延至2016年2月28日。
2015年8月24日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将发布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焊缝管反规避案重要事实公告延至2015年11月5日。
2015年5月11日
应Austube Mills Pty Ltd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焊缝管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2015年3月31日。
申诉方称,自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进口的涉案产品在略微改变后规避了原有反倾销措施,即在制成焊缝管的碳钢材料中加入微量化学合金(比如硼)。
提要:
2013年5月13日
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焊缝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终裁,并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的焊缝管作出反倾销再调查终裁。
2013年1月18日
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称,根据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在2013年1月18日发布的审查建议,决定重新对原产于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的焊缝管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内容如下:
(1)对中国钢铁市场存在的特殊情况的裁决,诸如该市场的销量在裁定正常价值时不适用;
(2)构建中国焊缝管正常价值的计算基准;
(3)马来西亚公司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和其他相关出口商(诸如澳大利亚斯坦科有限公司从其进口焊缝管的公司)的出口价格(如有必要,也包括上述公司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
(4)“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倾销幅度计算方法。
同时,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焊缝管重新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内容如下:
(1)裁决依据项目20给高速钢生产企业提供热轧钢卷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公共机构”;
(2)裁决依据项目20提供的热轧板卷未能提供充分补偿。
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在公告中指出,将在2013年4月14日之前提供裁决建议。
2012年7月3日
澳大利亚海关对原产于中国的焊缝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并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的焊缝管作出反倾销终裁。
2011年9月19日
应澳大利亚一钢钢管有限公司(OneSteel Australian Tube Mills Pty Ltd.)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和泰国的焊缝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对原产于中国的焊缝管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63000、73066100、73066900。
本案的倾销和补贴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