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各国也需要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粮食安全,针对进口激增等特殊情况采取的保障措施便应运而生。农产品保障措施包括一般保障措施(SG)、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SSG)、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SSM)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特殊保障措施四种。
一、一般保障措施
WTO《保障协定》规定,如果某个成员因某种产品进口激增对其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可以实施一般保障措施(SG),限制该产品进口。SG适用于包括农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其补救措施可以是数量限制(例如数量配额),也可以是征收附加关税。在SG情况下,出口方通常既不存在倾销,也不存在补贴,是在公平贸易的环境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出口方不存在过错,因此进口方启动SG时,需要对出口方进行赔偿,具体如何赔偿需要通过谈判解决。由于赔偿谈判耗时耗力,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所以各成员在启动SG时非常谨慎,这也是多年来WTO成员很少启动SG的原因。入世以来,我国对农产品仅启动一起SG,即2016年对食糖发起的SG。
二、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SSG)是在某种农产品进口激增或价格突降(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即可)情况下,进口方为维护其产业安全而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通常是增加关税,程序是以书面通知WTO农业委员会,且允许成员间就实施条件磋商。
SSG与SG有相似性,两者之间也存在联系,即在使用SSG时可以补充适用SG。但两者也存在很大不同:一是适用范围不同。SG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的所有产品,SSG只适用于33个WTO成员“关税化”(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如将数量限制转化为等值的关税)的农产品。我国在入世过程中未能享受到SSG权利,因此无权使用SSG。二是是否赔偿不同。SG需要赔偿,SSG则无需赔偿。
三、仍在谈判中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G33成员(发展中成员联盟,中国是成员之一)提出了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SSM),但WTO成员对此存在分歧。SSM的核心是允许发展中成员在进口激增或价格下降的情况下暂时提高农产品关税,以保障国内产业安全和粮食安全。SSM的实质与SSG一样,只是适用的成员范围是所有发展中成员,而且适用于所有农产品。2015年WTO第10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决定,SSM成为农业特会的讨论议题,且由总理事会定期审查进展。从目前谈判进展看,各方对SSM分歧依然较大。由于我国无权使用SSG,因此SSM对维护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四、自贸协定中的特殊保障措施
为了促进自由贸易,同时又给国内产业必要缓冲,一些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借鉴WTO的做法,设定了特殊保障措施,其适用产品、触发机制、具体措施和适用期限等通过谈判确定。触发机制包括数量触发和价格触发两种。触发后都是征收附加关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与实施税率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且当年有效。自贸协定中特殊保障措施的适用税率一般不高于适用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如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对洋葱、大蒜、番茄酱等部分园艺产品实行价格触发的特保措施,对牛肉实行数量触发(协定生效第9-18年)和价格触发(协定生效第19年起)的特保措施。中国所签署的19个自贸协定中,仅对新西兰乳品和澳大利亚乳品及牛肉设立了数量触发的特殊保障措施。其中,对新西兰鲜奶、奶粉、黄油和奶酪等四类乳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实施期最长15年;对澳大利亚牛肉和全脂奶粉的特殊保障措施每6年进行一次审议,如果双方认为对中国相关产业没有损害则终止,如果确定产生了损害则6年后再次进行审议。
数据来源:WTO网站
信息来源:农业贸易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