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开发商须警惕著作权侵权

信息来源: 【2022-10-13】

“经过20余年的发展,网络游戏行业已成为我国泛娱乐行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呈现出行业发展速度迅猛、产品更新迭代快、盈利渠道多元等特点,这给我国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在日前举办的2022网络游戏IP研讨会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宋瑶围绕网络游戏版权问题,向企业进行了剖析。

如何判断游戏是否侵权?宋瑶介绍说,第一步先把游戏中的思想抽象出来。第二步把公有领域的东西过滤出去。如果相同之处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即使相似也不构成侵权。第三步把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内容相似则构成侵权。

那么怎样确定内容是否相似?一方面,需要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另一方面,判断被告作品和原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宋瑶举例说,《口袋梦幻》与《梦幻西游》的侵权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口袋梦幻》在推出相同题材的涉案游戏前,对业内已存在的成功案例一定进行了分析、研究,接触过涉案游戏。同时,在推出游戏进行的相关宣传中,也提及过《梦幻西游》是成功案例。由此判断《口袋梦幻》的创作者接触过《梦幻西游》。在判断侵权人是否有接触行为时,企业需要注意,网络游戏不断升级的新版本往往覆盖旧版本,原告若难以准确证明被侵权元素何时创作完成并用于原告游戏中,则难以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游戏。此时,建议证明其游戏中元素发表时间早于被告游戏使用时间。

在判断实质性相似问题时,除了作品重复之外,还须重视衍生品的实质性相似问题。宋瑶称,部分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为了降低取得正版授权的成本,会从某作品的衍生品权利人处取得作品授权用于网络游戏。这种行为会引起原作者的不满,起诉侵权。处理这种案件时需要区分原告诉称内容属于原作内容,还是衍生作品中独创的内容,只有网络游戏所使用的内容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才侵害原作权利人著作权。改编作品是否经过原作权利人授权,不影响侵权关系的判定。例如,在《我叫MT》侵权案件中,七彩公司的动漫《我叫MT》确实对他人在先作品进行了改编,但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即便未经许可而创作的改编作品,也是作者创作活动的产物。游戏厂商不能白白占用创作者的劳动。游戏公司在开发游戏时,也需要经过七彩公司的授权,才能进行游戏创作。

在各类游戏侵权案件中,改编他人作品是很常见的情形,需要企业警惕。“根据法律规定,游戏画面对原作品的改编,不能机械理解为完全按原作品情节、叙事结构展开。作者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才属于改编行为。”宋瑶举例说,《大掌门》是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卡牌手机端网络游戏,作家温瑞安发现在由其作品改编的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被告将“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的无情、冷血、铁手、追命、诸葛正我等人物设计成游戏里的全新系列弟子,并作为噱头广为宣传、吸引游戏玩家,侵犯了自己的改编权,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科技公司在其开发经营的《大掌门》卡牌游戏中,通过游戏界面信息、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充分还原了四大名捕小说中五个重点人物,未经温瑞安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作品改编权,判赔50万元。

宋瑶表示,网络游戏未经许可使用其他类型作品中相关元素,且网络游戏作品本身亦具有新的独创性内容时,将面临侵犯原作品改编权的风险。游戏开发商未经授权使用小说的独创性表达时,一定要注意。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即构成改编权侵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