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贸破冰与筑篱 | 欧盟制定防止星天牛传入、定殖和扩散的控制措施

信息来源:12360海关热线 【2022-12-25】

202210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22/2095号实施条例,并废除2012/138/EU号决议,制定控制措施防止星天牛(Anoplophora chinensis)传入欧盟领土以及在欧盟领土内定殖和扩散。其中,针对自已知存在星天牛的第三国(地区)(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地区)引进特定寄主植物进行了规定,此规定自202471日起实施。

涉及的寄主植物

涉及茎或根颈最粗处直径为1cm或以上的用于种植的植物,包括:槭属(Acer spp.)、欧洲七叶树(Aesculus hippocastanum)、桤木属(Alnus spp.)、桦木属(Betula spp.)、鹅耳枥属(Carpinus spp.)、柑橘属(Citrus spp.)、山茱萸属(Cornus spp.)、榛属(Corylus spp.)、栒子属(Cotoneaster spp.)、山楂属(Crataegus spp.)、水青冈属(Fagus spp.)、紫薇属(Lagerstroemia spp.)、苹果属(Malus spp.)、楝属(Melia spp.)、铁木属(Ostrya spp.)、石楠属(Photinia spp.)、悬铃木属(Platanus spp.)、杨属(Populus spp.)、桂樱(Prunus laurocerasus)、梨属(Pyrus spp.)、蔷薇属(Rosa spp.)、柳属(Salix spp.)、榆属(Ulmus spp.)、高丛越橘(Vaccinium corymbosum)。

植检证书“附加声明”要求

原产于已知存在星天牛的第三国(地区)的上述植物,应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

INFORMATION

注意事项

1.植物全程种植于原产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注册和监管的产地内,并且产地位于非疫区;或

2.植物在出口前至少有两年种植期,若苗龄不足两年则其全程种植于根据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建立的由原产国NPPO注册和监管的星天牛非疫生产点,每年至少两次接受针对星天牛官方检查且未发现虫害迹象,种植地点必须具有防止星天牛进入的物理保护措施,或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周围有至少1 km宽的缓冲区,每年在适当时候对星天牛进行官方调查,出口前对货物进行了针对星天牛的官方检查,特别是对根和茎的检查,包括有针对性的破坏性取样;或

3.植物是由符合 2 要求的砧木与符合要求的接穗嫁接而成的,即在出口时,已嫁接接穗的最粗处直径不超过1厘米,且嫁接植物已接受每年至少两次针对星天牛的官方检查,未发现虫害迹象。

海关提醒:

向欧盟出口种苗的我国企业,应及时了解欧盟关注的星天牛寄主植物范围以及对寄主植物随附植检证书附加声明的相关要求,做好准备并按要求执行,避免该要求正式实施后,出口欧盟相关种苗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贸易受阻。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合肥海关

信息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