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未经核实清单UVL的应对建议

信息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2023-01-03】

美国时间10月7日美国联邦公报公布了又有31家中国实体被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以下简称BIS)加入到未经核实清单中(以下简称UVL),针对中国实体频频被加入到UVL清单中,让我们了解下什么是UVL清单、如何应对受管辖物项的交易、从UVL清单中移除的程序是什么以及大家最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一、UVL清单的概述

UVL的英文全称是Unverified List,中文称未经核实清单或未经验证清单,是美国出口管制法规(以下简称EAR)项下出口管制清单的种类之一。除此之外,EAR项下还包括实体清单(Entity list)、军事用户清单(MEU list)、拒绝贸易者清单(DPL)等,其他清单的介绍及应对建议会在后续系列文章中陆续介绍。

根据EAR744.15,未经核实清单实体是美国BIS在此前交易中未经核实验证的实体,指对EAR管辖物质的出口、再出口、转让(国内)的最终用途核查(以下简称EUC)中,BIS或代表BIS行事的联邦官员不能核实外国实体的“善意”[注1」,不能核实其合法性和可靠性,则会将这些外国实体添加到UVL清单中,包括的情形有:

1、在EUC中,检查对象无法证明受EAR管辖物质的使用情况,比如受EAR管辖物项的接受者无法提供足够的文件或其他证据来确认该物项的使用情况;

2、在EUC中,无法验证检查对象的存在或真实性,比如BIS不能通过出口文件上列出的地址找到最终用户;

3、东道国政府缺乏合作,导致无法进行最终用途检查,比如东道国政府不相应进行最终用户检查的请求,阻止检查等。


二、UVL管制的应对-未经核实清单声明(UVLstatement

根据EAR744.15,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商必须要求UVL清单上实体出具一份UVL statement,明确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才能对其出口EAR管辖物质。因而当与UVL管制清单上的实体发生买卖交易时,需要在交易前要求UVL实体必须提供一份未经核实清单声明(以下简称UVL statement)。

UVL statement的要求包括:

1、UVL交易方信息包括实体名称、完整的公司地址及收发货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和网站信息(如有)

2、必须由具有法律约束力个人以书面形式签署并注明日期

3、签署UVL声明的个人的姓名和头衔

4、列出受EAR管辖物项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国家

5、声明内容中需包括同意不将物项用于EAR禁止的用途、同意不将物项再出口或转让(国内)给任何EAR禁止的目的地、用途或用户

6、声明内容中包含同意配合BIS进行的最终用途检查,同意配合提供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交易记录的影印资料


三、实体移除出UVL管制清单的程序

通过进行许可前检查(以下简称PLC)或转运后查验(以下简称PSV),BIS能够验证核实实体作为最终用户、收货人或出口、再出口、转让交易方的真实性后,将可以把该实体从UVL中移除。

申请移除的实体通过邮件以书面形式向BIS提交申请,要求BIS将其从清单中移除,负责出口执法的副助理部长将审核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估,最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结果。


四、常见问题集锦FAQ

Q1采购供应商被列入到UVL未经核实清单中,企业从其采购货品时是否需要遵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要求交易前提供UVL statement吗?

: 不需要,依据当前美国出口管制EAR规定,EAR管制的范围包括管制物项出口、再出口、转移到被制裁清单,虽然贵司供应商被加入未经核实清单,但贸易行为是供应商出口、再出口、转移物项给贵司,不在管辖范围内。

Q2您好,对于“中国实体上了UVL清单后,与其交易的美企合规义务加重。交易时,美国企业需要对该中国实体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上了UVL清单后,美国对该企业出口会进行管制,这个“出口”又怎么界定呢?

: UVL清单也叫unverified list,中文翻译成未经核实清单,当前的美国出口管制法规要求:与UVL清单内企业发生交易,需要UVL清单上企业提供终端用户声明(EUS),并向美国BIS提供报备。因此,1)需要获得UVL清单上企业的合规终端用户声明并向美国BIS报备;2)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下的出口包括货物软件技术的出口、转出口、发布和国内转移。这里的发布是指非美国人通过视觉、观察、口头、书面或者其他获取信息的方式获取的技术或源代码。

Q3如果我们公司被加入UVL清单,那美国企业向我们出口的材料就会受限。可是什么样的算美国企业呢?股东有美国人的吗、美国人控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吗,或者别的什么?

: 依据当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条例,UVL清单也叫未经核实清单。企业被加入到UVL清单上的话,其受限范围不单单指与美国企业的贸易,从贸易的产品角度来讲,其受限产品适用范围包括:1)所有来源于美国或位于美国境内的物项;2)在美国境外制造但含有超过最低占比的美国成分;3)在美国境外使用特定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物项;或在境外使用美国特定技术或软件制造的工厂或工厂主要组成部分所生产的物项目。因此,常规情况下美国企业的产品会被包括在受限范围内,这里的美国企业包括美国本土企业和美资非美本土企业。此外,美资50%是OFAC50%规则更多是针对另一管制清单-SDN清单。

Q4 你好,我司客户被列入到美国出口管制到UVL清单上,我司与该客户是长期合作关系,我们之前维持着频繁的国内买卖关系,请问我们能否只用一份UVL statement维持多次交易?

你好,UVL statement也叫未经核实声明,根据EAR744.15的描述一份未经核实声明可用于同一交易方之间相同物项对多次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只要交易名称、物项描述和ECCN编码准确无误。如果一份声明用于多次交易中,必须要有清晰的交易记录存档能识别每次交易的物项信息及对应的数量等信息。

Q5 UVL list升级相关事宜是什么

美国商务部BIS首先是修改了《出口管理条例》第744.11节,增加了相关规定。其次,美国商务部负责出口执法的部长助理当天签发了一份备忘录,对新规则的实施作出了更详细的说明。具体来说,美国商务部将引入两个“60天”期限:

第一,如果美国商务部提出进行最终用途核查的请求后60天,未能安排最终用途核查的,美国商务部将启动程序将有关企业加入“未经验证清单”。

第二,如果企业因所在国政府未安排最终用途核查而被加入“未经验证清单”后60天,仍未能安排最终用途核查的,美国商务部将启动程序将企业加入“实体清单”。


注1

(c) Criteria for revising the Unverified List (1) Foreign persons who are parties to an export, reexport, and transfer (in-country) subject to the EAR may be added to the Unverified List if BIS or federal officials acting on BIS’s behalf cannot verify the bona fides (i.e., legitimacy and reliability relating to the end use and end user of items subject to the EAR) of such persons because an end-use check, such as a pre-license check (PLC) or a 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 (PSV), cannot be completed satisfactorily for reasons outside of the U.S. Government’s control. Examples in paragraphs (c)(1)(i) through (iii) of this section provide an illustrative list of those circumstances. (i) During the conduct of an end-use check, the subject of the check is unable to demonstrate the disposition of items subject to the EAR. (ii) The existence or authenticity of the subject of an end-use check cannot be verified.


信息来源: 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