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以来,特朗普“对等关税”引发国际社会强烈反应。专业人士认为,“对等关税”最终如何收场姑且拭目以待,但是企业不能被“牵着鼻子走”,在选择应对策略时应当充分了解美国各种贸易投资限制工具,充分评估风险,结合实际做出合理决策。有几位律师对美近期一些新动向分享了观点,我们整理成系列文章,以供广大企业参考。
问题三:
去年3月25日,美国商务部完成对本国贸易救济规则的全面修订,其中,明确在“必要时”可调查跨国补贴,即由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在境外所提供的财政支持,并采取相应措施。自去年4月24日规则生效以来,美已经对华企业发起8起跨国补贴调查。美国对跨国补贴调查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目的是什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建伟:美国商务部在立法修订中增加的跨国补贴条款,主要是针对被调查出口国产品因享受第三国(如中国)的补贴而取得不合理竞争优势,进而损害美国国内产业的情况。这一立法修改扩大了美国调查机关在反补贴调查当中的权限,将调查范围从仅限于出口国政府在本国境内给予的补贴,扩大到第三国政府对出口国企业及被调查产品给予的补贴,其主要目的是在反补贴调查中赋予美国商务部更大的裁量权,提供更多手段以保护美国国内产业。
美国这一法规修订体现了其行政机关通过制订或修改规则来实现其政策目标的灵活性,也体现了美国政府为了实现贸易保护、基于“美国优先”的思路不尊重多边规则的特点——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由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即补贴的范围应限于相关国家政府或公共机构所在的国境/关境范围内,反补贴措施也是针对该地域范围内的可诉补贴的纠正措施。美国的跨国补贴调查新规突破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对补贴地域的传统限定,给多边机制带来不确定性。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烨:跨国补贴调查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明确要求补贴是在“一国”以内。美国原来的贸易救济规则也规定反补贴的调查限定于企业自当地政府获得的补贴。美国跨国补贴调查从无到有,可以理解为是为政治服务的典型例子:
一方面,跨国补贴调查的直接效果是提高最终税率,最终目的是降低对中国供应链的依赖。在对埃及、马来西亚、摩洛哥、泰国等国家的调查中,大部分税率来自于采购中国的原材料、零部件、使用中国的融资等,企业如果要避免高税率,就需要减少对中国依赖。这不仅影响在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的供应链安排,也影响当地企业和第三国投资企业的供应链安排。从政策导向来说,是为了实现美国政府重塑全球供应链的意图。
另一方面,美国重新定位反补贴调查的作用,从直接针对中国的产业扶持政策,拓展到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和我制度优势。美国跨国补贴调查的大背景是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有力推动了国际产能合作。美国创设跨国补贴调查,可以说是量体裁衣,定制化地针对中国企业与第三国的经贸投资合作,这一点在案件的裁定中都有体现。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心曲:美国贸易救济规则修改后,除了对跨国补贴进行调查外,还将政府维持环保、劳工等低标准不处罚的行为作为政府不作为补贴,列入调查范围。
问题四:
现有判例可以给企业什么启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建伟:目前,美国实际进行的跨国补贴调查还不多,对其具体作法、认定和计算方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总结。具体案例如:2025年初,美国商务部在对泰国光伏组件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将中国对泰国光伏厂提供的晶硅片、太阳能玻璃及银浆补贴,纳入跨国补贴审查范围。4月,美国商务部就以上三项跨国补贴作出肯定性裁定,显著提高对跨国厂商的反补贴税率。泰国一家公司总体反补贴税率为263.74%,其中依据上述跨国补贴项目计算出的税率为263.60%,包括:晶硅片251.11%,太阳能玻璃12.47%,银浆:0.02%。
企业应积极了解相关背景知识、法律法规和实践作法,以便在决策时有充分依据。为了应对可能的美国反补贴调查,特别是针对跨国补贴部分的调查,企业应当在海外投资前,在专业律师等的指导下,识别并记录所有政府及关联方补贴项目,建立补贴台账,评估是否存在“跨国补贴”风险。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烨:在美国对东南亚国家光伏产品调查案例中,跨国补贴调查的范围扩大到企业从国内获得的融资支持、从母公司获得的借款、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资本金、经由香港子公司获得的借款、非关联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从国内采购的设备、与国内企业的长期合作等等。我们认为,一方面,跨国补贴调查已经涵盖了海外企业与国内的一切联系;另一方面,美国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反补贴调查设计,也就是说随着未来中国企业应对的变化,反补贴调查也会继续再创新。
企业防范和应对跨国补贴调查,至少需要针对出口美欧的产品,实现本地化,并建立一条单独的本地供应链。需要综合考虑出口美国的产能、销往其他国家的产能、对国内融资的依赖、供应链协同等不同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反补贴调查领域,美国更加重视补贴的实质,而不是表面的渠道或结构设计。例如,美在裁决中点名的情况包括: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设厂、设立香港平台公司作为资金池、通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国内企业长期合作提供原材料、拖延供应商货款的账期、建厂初期购买设备的资金来自贷款、集团母公司超过百亿规模的贷款余额等等,这些都已经被认定补贴。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心曲:截至目前,美国商务部在对来自东南亚和墨西哥等多国的光伏产品、纸质文件袋、浮法玻璃、拖车底盘等案中,对政策性贷款和低价提供原材料等项目发起跨国补贴调查。
在对东南亚四国光伏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在未进行举证和论证的情况下,直接将中国向东南亚四国提供的贷款及原材料认定为财政资助。此外,还把某东南亚企业认定为国有企业,仅仅是因为该企业的中国母公司少许股权归国有基金持有。这显然与我们国内传统意义上的国营企业有天壤之别。
对企业而言,须强化合规体系建设,出海投资前加强自我审查和信息管理。跨国补贴审查可能成为出海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因而企业的合规体系中须将该调查的应对纳入考量,并根据跨国审查的要求加强信息管理,做好应对美国跨国反补贴调查的预防性工作,尤其是针对可能涉及的历史性补贴信息,应做好日常的系统性归档,以便在遭遇跨国补贴调查时,可以有证据证明不存在扭曲公平竞争的补贴行为。
此外,为应对政府不作为补贴,建议企业在关注正常的投资风险同时,还应注意目的国劳工、环保、财产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健全性。
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广东省商务厅立场。
信息来源:广东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