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市商务委法规处 【2016-08-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区县、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依法行政领导责任。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制度,制定实施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制定公务员依法行政学习培训计划,在3年内对全体公务员轮训一遍。各级行政机关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日常培训工作,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强化依法行政水平与能力考察。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制定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测试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拟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对依法行政业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上述工作。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五)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意向提起之初,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六)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随时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七)健全重大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加强制度建设  
  (八)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政府立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发展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事关经济社会运行和政府管理全局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注重政府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程序之间的衔接。维护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逐步探索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依法、科学、公正地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努力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质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民计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市法制办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工作力度,对事关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政府立法项目或者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由市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或者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院所起草。规章施行后每5年评估、清理一次,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及时予以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日常清理工作,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取消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对一个政府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原则上要整合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各级编制、法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推进特殊区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实现一个部门审批、一支队伍执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行政执法效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发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协调指导作用,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强化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健全审批部门与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交流和监督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按照统一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委托执法和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  
  (十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建立执法检查、执法服务工作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严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对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狠抓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的规定,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标志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五)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切实加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施行满一年,实施机关要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各级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探索创新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设立网上信箱、投诉电话,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六)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众查询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积极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十七)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不依法行政,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十八)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裁决制度。要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探索建立专门、专业调解委员会,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裁决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十九)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加强行政复议咨询登记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必须依法配备2名以上专职复议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行政机关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和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定期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推动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七、加强依法行政保障  
  (二十一)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和奖惩机制。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指标放在与改革发展稳定同等地位予以考核,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探索依法行政评估体系,委托社会组织公开、公正地评价依法行政工作。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二)加强依法行政经费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1年底前设立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推进依法行政等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完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的现象,从制度上保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二十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级法制机构至少要有一名领导成员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切实解决法制机构人员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承担的责任、任务相适应。  
  (二十四)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特别是要大力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国务院《纲要》和《意见》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