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处
发布时间:2009-10-22 08:00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范围和标准
(一)实施时间: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2009年9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既符合以上补贴范围,又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见附件4)的车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贴形式。提前报废“黄标车”并购买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
(三)补贴标准: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工作程序
(一)交售报废车辆。车籍在本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的车主,应将适合补贴条件的机动车,交售给本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天津市商务委备案。
(二)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拟在中心城区、塘沽区、宝坻区各设一个联合服务服务窗口,地点待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三)查验审核材料。联合服务窗口接到车主递交的申请后,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次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工作人员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联合服务窗口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兑付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车主提供的银行帐户。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中央财政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工商、质监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负责组织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指导各区(县)商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做好汽车以旧换新申请补贴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实施管理。确定“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区(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络。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六)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加强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任学峰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委王树培主任任副组长,市商务、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和交通、公安、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我市汽车以旧新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相关业务问题。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有关区政府,在中心城区、塘沽区、宝坻区交通便利之地分别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联合服务窗口的工作进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三)做好政策培训。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服务窗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网点有关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解读政策、实际操作演示,使相关工作人员尽快熟知政策,掌握操作技术,做好查验审核、填报信息、兑付补贴等各项具体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解读相关政策,公布“承担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企业、回收网点和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车主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
(五)强化监督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针对汽车报废、新车换购、申请审核、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各个环节要加强跟踪检查,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当事人,要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规范经营、严格自律,杜绝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发现违法经营企业,市领导小组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
市商务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建设和交通委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