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开展第五批津门老字号申报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流通业发展处

发布时间:2014-08-25 00:00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有关精神,我市从2009年起启动了“津门老字号”认定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认定了四批。今年9月份将开展第五批“津门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津门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地域文化底蕴,取得天津及周边地区社会普遍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其认定条件是: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商号、商标或品牌创立或传承达50年以上(含50年);
  (三)商号、商标或品牌具有延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四)商号、商标或品牌发源于天津,且具有天津地区传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五)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商号、商标或品牌经营者持有人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并仍在使用该商标或品牌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认定程序
  (一)各区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申报组织单位),按照认定条件初审后推荐“津门老字号”申报企业。
  (二)各申报组织单位将推荐申报企业申报要件和初审意见,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市商务委复审。
  (三)市商务委组织由有关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等组成的“专家委员”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专业审核,并提出专家委员会意见。
  (四)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商业联合会和市老字号协会,结合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委员会意见,最终审核认定。
  三、申报要件
  (一)《“津门老字号”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与“津门老字号”申报相关的商标权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五)经营年限并持续经营的证实性材料,如历史档案、文献、实证、证明人等能够确认经营历史和传承的书面材料;
  (六)证实独特工艺、经营特色、服务技艺和创始产品(服务)的证实性材料;
  (七)企业信誉良好、经营业绩,如获得的荣誉、商业信誉证明等证明性材料和经营前景的说明性材料;
  (八)其他与老字号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推荐
  各申报组织单位,要按照“津门老字号”认定标准及市商务委有关要求,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及积极引导的原则,在所辖区域或所属企业范围内认真做好符合“津门老字号”认定标准企业的摸底工作。组织有关企业认真填写《“津门老字号”申报表》,并逐项核实企业填报项目情况。
  各申报组织单位,于2014年10月20前,将本区县或本单位所属企业摸底情况进行汇总,将推荐申报企业情况编制《“津门老字号”申报企业汇总表》,与各推荐申报企业填写的《“津门老字号”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市商务委备案。
  (二)组织申报
  各申报组织单位要抓紧完成对推荐申报企业的初审工作,并于2014年12月20前,将各推荐申报企业的申报要件和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市商务委复审。
  “津门老字号”的认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申报企业历史与荣誉的肯定,也关系到企业今后申报“中华老字号”及享受相关政策。各申报组织单位要对老字号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引起足够重视,积极接待企业的咨询和申报,审慎提出初审意见;各申报企业也应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做到真实、有效、完整,凡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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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