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天津港口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8〕291号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5-02 00:00
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各行业协会及各港口经营单位:
为规范天津港口价格行为,建立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实现天津港口企业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清单外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要求,现对天津港口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港口收费明码标价制度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要求,货代、船代、报关行、检验检疫、堆场、港口码头运营企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注明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市交通与物流协会、船代等协会指导所属会员单位建立港口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有序竞争。
二、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制度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和天津港“一次缴费全港通行”平台公示天津港口收费项目清单,收费清单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以及“企业公示价格链接”等内容。
三、实现企业价格网上链接
为实现企业公示价格信息与政府网站、缴费平台的衔接,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一次缴费全港通行”平台上建立企业价格网上链接功能,督促港口经营单位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指导各经营单位将明码标价事项与收费目录清单链接,实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以上规定自2018年4月30日起执行。
2018年4月26日
(联系人:胡昊宇; 联系电话:2314222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口岸办。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