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产业处
发布时间:2025-01-09 19:29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申报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决策部署要求,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2024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现就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标准
申报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天津市培育港产城优质商品目录(2024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商品,按照核定的进口金额分档给予资金奖励。
以申报企业2023年度实际进口金额为基数。经核定,申报企业2024年度进口《目录》中商品的金额不超过基数部分的,对其核定的进口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基数部分的(2024年度进口《目录》中商品的金额减去2023年度实际进口金额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资金奖励。
鼓励申报企业从天津港进口通关,对从天津港进口通关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申报企业加大资金奖励力度。每家申报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财务核算,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企业进口《目录》中肉类、水产品、乳品、干鲜瓜果及坚果、酒类及饮料品类的商品,相应品类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2亿元以上;申报企业进口《目录》中其他品类的商品,相应品类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5亿元以上。
(三)申报企业须为提交材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境内收货人。
(四)同一申报企业的同一项目或申报要素,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市级财政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2);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验核后退还);
(三)《天津市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明细表》(附件3)纸质及电子版数据(可编辑版本);
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并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版(pdf版本);
(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纸质版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和骑缝章;电子版材料放入U盘或光盘。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报。申报企业于2025年1月24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电子版以U盘或光盘形式报送)。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市商务局及各区商务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附件4)。
(二)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申报企业和申报内容等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签署项目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5年2月25日前将项目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天津商务网上对项目申报情况予以公示。
(三)项目审核。市商务局按照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审核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商务网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申报企业。
五、其他
(一)同一投资主体因奖励进行企业间业务迁移,在计算企业进口金额(销售额)基数时,合并计算。
(二)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达到”、“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非人民币作为计价币种的,计算进口金额时需折算成人民币。折算率按照2024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四)申报企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贸易国(地区)”应为中国大陆以外区域。
(五)申报企业本年度进口起止时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进境日期为准”。
(六)奖励资金标准按照整体资金安排和实际申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最高奖励标准。
(七)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5年1月9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产业处 韩剑超、王洋;
电话:022-63085507、022-6308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