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分拨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来源:电子商务处

发布时间:2026-02-03 17:31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我市港口、物流优势,推动企业不断扩大跨境电商业务规模,提高集散能力,带动港口业务提升,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二、支持原则

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天津市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在我市建设运营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分拨中心。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

2025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企业实际经营的,具备集中仓储、小包分拣等功能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分拨中心项目,对分拨中心建设运营中的仓储建设租用费用、港口(含航空港)相关用(以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平台费项清单中列明的为准)以及仓储信息化建设费(软硬件采购、机房租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支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标准按照整体资金安排和实际申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四、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在我市实际经营,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申报企业应符合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

3.申报企业所经营的集散分拨中心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米,服务或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得少于2

4.项目单位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开据时间为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年份的11日至1231日。项目发生费用必须已实际支出,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费用支出发生在其他年份,需补充说明相关原因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同一申报企业的同一项目或申报要素,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

五、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5.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进出口及交易情况、主要产品及进出口国家、解决就业人数、带动纳税情况等);

6.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附件2),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申报期内分拨中心或其内入驻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8.分拨中心内入驻企业的清单、服务内容、联系人和电话,服务合同或协议;

9.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3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5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评审报告电子版一并报送10分钟左右)。

六、申报与审核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2.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初审项目材料应于业务产生的次年331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市商务局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3.项目评审及验收。市商务局按照《天津市商务局商务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4.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七、附则

1.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支持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细则提到的跨境电商报关单及费用金额应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当年12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3.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项目资金申报书

2.项目评审费用明细表

3.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