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外资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8-10 08:45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报告对象
截至参报前一年年末,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三、报告时间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四、报告流程
1. 外商投资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
2. 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情形的,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1年7月1日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
3.截至2021年6月30日仍未进行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7月1日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
五、法律责任
1.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3.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4. 商务主管部门可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以及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