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变更报告指引

来源:市商务局外管处

发布时间:2020-02-07 00:00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报告对象
  1. 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2. 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企业根据章程对变更事项作出决议的,以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3.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4.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变更报告。
  5. 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变更报告。
  6.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变更报告。
  7.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投资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变更报告。
  三、报告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登录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http://qydj.scjg.tj.gov.cn/reportOnlineService/)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48小时内将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经系统校验和商务主管部门确认无误的,即完成变更报告。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系统(http://wzxxbg.mofcom.gov.cn/gspt/)查看变更报告情况。
  2. 外国投资者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通过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
  3.系统校验或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存在未报、错报、漏报,通知外国投资者补报或更正的,外国投资者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进行补报或更正。
  4. 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领取信息报告回执的,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域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信息报告回执。
  四、法律责任
  1.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3.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4. 商务主管部门可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以及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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