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②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④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