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商务委
发布时间:2017-04-10 00:00
问:电子商务、早餐示范工程、菜市场等三个方向的项目建设程序有哪些?
答: 一是前期调研。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见附件),认真开展摸底调查,搜集汇拢项目,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草案(一式5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商务委。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包括:工作目标、项目情况、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及附表。其中,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总额等。市商务委对各区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实地调研和初步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二是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以区政府正式文件(一式5份)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委。三是组织项目实施。市商务委按照各区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年度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建设要求,组织开展项目专家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将市级补助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实施方案发生调整,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应将调整方案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将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商务委。四是强化跟踪考核。项目单位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下一年度,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将结合各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确定对下一年度对各区的支持额度。
问:电子商务项目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一、支持各区发展电子商务
(一)支持方向和项目建设标准
1.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2)平台上有一定数量真实的、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网络商店;
(3)平台有一定数量真实的、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访问量和消费者群体,且有较好的增长趋势;
(4)网络批发第三方平台应是纯现货交易平台,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自营平台包括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建设的具备交易功能的网站、手机APP,以及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开设的网络商店;
(2)网络零售自营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网络批发自营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
(3)平台有一定数量真实的、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访问量和消费者群体,且有较好的增长趋势。
3.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指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代运营、平台开发、网络推广的企业。
(2)项目期内服务传统企业的客户数不少于5个(以签订合同为准);
(3)项目期内承接的最大5笔(可以少于5笔)电子商务服务类合同的总价款不少于100万元,且列入认定的每笔合同申报前须至少已有15%款项支付到位;
(4)项目期内至少有2个为本市传统知名品牌和企业深度服务的成功案例;
(5)关联公司间的服务合同不予认定。
4.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1)在本市注册独立法人,负责区域结算、运营、物流业务,具备一定区域辐射性;
(2)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在本市结算)在2亿元以上。
(二)资金支持标准
1. 对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施中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及宣传推介(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不含宣传推介费用)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资助,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其中,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2. 对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的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资助,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3. 项目支出依据项目类别下已发生费用的发票进行认定,发票开具时间须在项目执行期内,抬头应与项目单位一致,并要求每笔费用应有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齐全。
4.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对关联企业之间的采购、委托和租赁费用均不予认定。
5. 宣传推介费用,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推广以及网络搜索的竞价排名、知名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引流费用。
(三)企业申报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
2. 在本市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3.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 企业应具备纳统资格,并参加统计工作;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统计工作。
5. 企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经营资格。
6. 企业三年内无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记录。
7.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独立电子商务网站的项目,应取得由天津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证书或ICP备案证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店铺的项目,其网络店铺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以上公司均须是项目单位或其控股公司。
8. 项目申报主体应与项目费用支出主体一致。
9. 除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外,不支持代运营企业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 项目可行性论证切实充分,绩效目标设定合理,具有一定前瞻性,具备良好的实现基础和完成条件。
2. 绩效指标设定科学,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有良好的可验证性。
3. 项目具有一定创新性,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4. 项目具有一定行业带动性,能够带动传统品牌和企业拓展网络营销渠道,运用电商实现经营转型,促进中小电商企业成长。
5. 项目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 项目单位有健全的项目管理机制,包括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分工协调机制。
7. 项目单位有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列细致合理的项目投入预算并有严格落实预算的保障机制。
8. 项目的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销售额以2016年度全年为准。
9. 项目支出费用的发生时间应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内。
10. 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作为平台服务企业,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2017年7月31日前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11. 项目单位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二、支持各区开展各级各类电子商务培训。对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级各类电子商务培训,按照培训费用的50%比例给予支持,单个培训班的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2万元。培训费用的核定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23号)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支持各区制定本区域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对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社会机构制定本区域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按照委托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
四、支持各区企业参加国内电子商务展会。对各区辖区内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委组织的参展国内电子商务类展会的活动,按照企业参展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
问:早餐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一、重点支持范围。引导改造提升早餐示范店建设;支持便利店连锁企业开展早餐售卖。二、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内容: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及软硬件购置;餐具、炊具、餐桌椅购置;厂房店面租金、店面提升改造。一是引导改造建设早餐示范店。支持各区规范发展早餐网点和早餐示范店。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早餐网点及示范店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是支持便利店搭载早餐服务,支持便利店连锁企业在全市非居住区(商业街区、办公区、写字楼等)范围内开展早餐售卖。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便利店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上项目须于2016、2017年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且未享受过早餐示范工程政策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
1.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运)营,经济效益和发展趋势良好;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好,示范效应强,带动就业多,早餐生产(经营)基础稳固;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6.承诺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
7.对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
早餐示范店应符合:1.《固定门店式餐饮网点建设规范》和《早餐经营规范》(SB/T10443-2007)的基本要求,鼓励连锁经营,统一店面标识、统一产品配送、统一经营标准。2.单店面积80平方米以上,餐厅座位20个以上。3.所提供早餐主要品种应包括油条、老豆腐、云吞、锅巴菜、豆浆等天津传统品种三种以上。其他品种,如油酥饼、葱油饼、鸡蛋灌饼、馅饼(各种馅)、花卷、馒头、蒸饼、窝头、包子(各种馅)、炸糕、煎饼果子、小豆粥、八宝粥、玉米粥、小米粥、鸡蛋汤、面汤、菱角汤、羊汤、牛奶、卷圈、藕夹、茄夹、茶鸡蛋和其他各种熟食、小菜等不少于8种以上。4.项目受到资金支持3年内如发生网点拆迁、关张等情况,应本着就近原则异地补建。
连锁便利店早餐项目应符合:1.符合《早餐经营规范》有关规定。2.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设备和不少于1年的租赁期的固定营业场所。3.统一门店形象,统一经营设施,统一营业时间,统一食品配送。4.项目受到资金支持3年内如发生网点拆迁、关张等情况,应本着就近原则异地补建。5.早餐服务只对集中配送的早餐食品进行加热,禁止现场加工制作,早餐食品加热、销售的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有关规定要求。6.提供早餐主要品种应包括油条、葱油饼、鸡蛋灌饼、馒头、包子(各种馅)、窝头、煎饼果子、酥饼、豆浆、牛奶、汤、粥、茶鸡蛋等传统早餐品种5种以上。7.经营早餐食品要实行包装销售,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8.提供早餐连锁门店数量不少于10个。
问:菜市场项目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一、支持内容和方向
(一)新建菜市场。全市范围内居住区。
1.控规补建菜市场项目。按照《中心城区菜市场控制性详规》确定规划点位,对涉及2015年以来市民反映强烈的河北区光复道、红桥区三条石、河东区富民路、西青区卫津南路与绥江道交界区域等空白区域新建菜市场,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进行补贴,每个菜市场补贴额度不超过60万元。
2.一般菜市场项目。对涉及全市一般常态化新建标准化菜市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进行补助,每个菜市场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公建配套(小城镇)菜市场项目。按照《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津建房〔2014〕648号)文件规定,对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菜市场,按照每平方米50元标准补贴,每个菜市场补贴额度不超过15万元。
4.迎全运新建菜市场项目。对纳入迎全运新建菜市场项目的河北区曙光路、泰兴路;河西区云江新苑;南开区华盈、天拖;红桥区新春花苑;东丽区保利邻里、明珠、李明庄;北辰区朝阳等10个菜市场,在新建菜市场2、3项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一倍标准给予补贴。
(二)改造提升老旧菜市场。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菜市场经营管理经验的龙头企业,在市内六区范围内改造提升的设施陈旧的菜市场。对达到示范菜市场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菜市场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投资改造范围包括:框架结构、内外檐、牌匾、柜台、地面、通风设施、供电和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保鲜设施、消防设施、清扫车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信息屏、食品检测系统、办公场所、厕所、停车场。
(三)建设智慧菜市场(菜市场互联网+项目)。促进菜市场线上线下融合,扩大菜市场辐射范围,扩大商户销售,便利消费者购菜需求。对线上线下融合项目的智慧菜市场投资主体一次性给予扶持补贴10万元。
支持投资范围:实体菜市场与电商平台对接的电子设备、菜市场内分拣配送中心配置设备(配菜操作台、电脑、电子称、条码机等)、智能蔬菜保鲜柜、宣传牌匾标识。
(四)迎全运临时性菜市场。对列入迎全运临时性菜市场项目,且符合“安全运营、规范有序”基本要求,做好基本的分行划市、安全卫生管理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在本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经营资格。
(二)新建标准化菜市场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业;改造提升菜市场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开业,费用发生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智慧菜市场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运营良好,费用发生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迎全运临时性菜市场项目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建成,费用发生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三)项目应具备土地或房屋使用关系、菜市场建筑面积等相关证明。
(四)新建标准化菜市场项目应达到《天津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导则(试行)》规定标准,且市场内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占市场总营业面积二分之一以上。对公建配套菜市场项目需提供相关移交手续材料。
(五)改造提升菜市场项目投资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天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管理规范》规定标准,并有改造提升设计施工的效果图和改造提升前后各2张彩色照片。
关于报送电子商务等项目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市商务委
日期:2017-04-10
问:电子商务、早餐示范工程、菜市场等三个方向的项目建设程序有哪些?
答: 一是前期调研。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见附件),认真开展摸底调查,搜集汇拢项目,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草案(一式5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商务委。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包括:工作目标、项目情况、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及附表。其中,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总额等。市商务委对各区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实地调研和初步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二是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以区政府正式文件(一式5份)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委。三是组织项目实施。市商务委按照各区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年度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建设要求,组织开展项目专家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将市级补助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实施方案发生调整,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应将调整方案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将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商务委。四是强化跟踪考核。项目单位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下一年度,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将结合各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确定对下一年度对各区的支持额度。
问:电子商务项目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一、支持各区发展电子商务
(一)支持方向和项目建设标准
1.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2)平台上有一定数量真实的、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网络商店;
(3)平台有一定数量真实的、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访问量和消费者群体,且有较好的增长趋势;
(4)网络批发第三方平台应是纯现货交易平台,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自营平台包括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建设的具备交易功能的网站、手机APP,以及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开设的网络商店;
(2)网络零售自营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网络批发自营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
(3)平台有一定数量真实的、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访问量和消费者群体,且有较好的增长趋势。
3.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指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代运营、平台开发、网络推广的企业。
(2)项目期内服务传统企业的客户数不少于5个(以签订合同为准);
(3)项目期内承接的最大5笔(可以少于5笔)电子商务服务类合同的总价款不少于100万元,且列入认定的每笔合同申报前须至少已有15%款项支付到位;
(4)项目期内至少有2个为本市传统知名品牌和企业深度服务的成功案例;
(5)关联公司间的服务合同不予认定。
4.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1)在本市注册独立法人,负责区域结算、运营、物流业务,具备一定区域辐射性;
(2)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在本市结算)在2亿元以上。
(二)资金支持标准
1. 对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施中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及宣传推介(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不含宣传推介费用)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资助,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其中,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2. 对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的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资助,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3. 项目支出依据项目类别下已发生费用的发票进行认定,发票开具时间须在项目执行期内,抬头应与项目单位一致,并要求每笔费用应有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齐全。
4.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对关联企业之间的采购、委托和租赁费用均不予认定。
5. 宣传推介费用,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推广以及网络搜索的竞价排名、知名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引流费用。
(三)企业申报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
2. 在本市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3.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 企业应具备纳统资格,并参加统计工作;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统计工作。
5. 企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经营资格。
6. 企业三年内无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记录。
7.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独立电子商务网站的项目,应取得由天津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证书或ICP备案证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店铺的项目,其网络店铺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以上公司均须是项目单位或其控股公司。
8. 项目申报主体应与项目费用支出主体一致。
9. 除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外,不支持代运营企业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 项目可行性论证切实充分,绩效目标设定合理,具有一定前瞻性,具备良好的实现基础和完成条件。
2. 绩效指标设定科学,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有良好的可验证性。
3. 项目具有一定创新性,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4. 项目具有一定行业带动性,能够带动传统品牌和企业拓展网络营销渠道,运用电商实现经营转型,促进中小电商企业成长。
5. 项目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 项目单位有健全的项目管理机制,包括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分工协调机制。
7. 项目单位有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列细致合理的项目投入预算并有严格落实预算的保障机制。
8. 项目的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销售额以2016年度全年为准。
9. 项目支出费用的发生时间应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内。
10. 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作为平台服务企业,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2017年7月31日前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11. 项目单位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二、支持各区开展各级各类电子商务培训。对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级各类电子商务培训,按照培训费用的50%比例给予支持,单个培训班的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2万元。培训费用的核定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23号)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支持各区制定本区域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对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社会机构制定本区域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按照委托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
四、支持各区企业参加国内电子商务展会。对各区辖区内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委组织的参展国内电子商务类展会的活动,按照企业参展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
问:早餐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一、重点支持范围。引导改造提升早餐示范店建设;支持便利店连锁企业开展早餐售卖。二、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内容: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及软硬件购置;餐具、炊具、餐桌椅购置;厂房店面租金、店面提升改造。一是引导改造建设早餐示范店。支持各区规范发展早餐网点和早餐示范店。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早餐网点及示范店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是支持便利店搭载早餐服务,支持便利店连锁企业在全市非居住区(商业街区、办公区、写字楼等)范围内开展早餐售卖。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便利店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上项目须于2016、2017年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且未享受过早餐示范工程政策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
1.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运)营,经济效益和发展趋势良好;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好,示范效应强,带动就业多,早餐生产(经营)基础稳固;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6.承诺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
7.对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
早餐示范店应符合:1.《固定门店式餐饮网点建设规范》和《早餐经营规范》(SB/T10443-2007)的基本要求,鼓励连锁经营,统一店面标识、统一产品配送、统一经营标准。2.单店面积80平方米以上,餐厅座位20个以上。3.所提供早餐主要品种应包括油条、老豆腐、云吞、锅巴菜、豆浆等天津传统品种三种以上。其他品种,如油酥饼、葱油饼、鸡蛋灌饼、馅饼(各种馅)、花卷、馒头、蒸饼、窝头、包子(各种馅)、炸糕、煎饼果子、小豆粥、八宝粥、玉米粥、小米粥、鸡蛋汤、面汤、菱角汤、羊汤、牛奶、卷圈、藕夹、茄夹、茶鸡蛋和其他各种熟食、小菜等不少于8种以上。4.项目受到资金支持3年内如发生网点拆迁、关张等情况,应本着就近原则异地补建。
连锁便利店早餐项目应符合:1.符合《早餐经营规范》有关规定。2.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设备和不少于1年的租赁期的固定营业场所。3.统一门店形象,统一经营设施,统一营业时间,统一食品配送。4.项目受到资金支持3年内如发生网点拆迁、关张等情况,应本着就近原则异地补建。5.早餐服务只对集中配送的早餐食品进行加热,禁止现场加工制作,早餐食品加热、销售的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有关规定要求。6.提供早餐主要品种应包括油条、葱油饼、鸡蛋灌饼、馒头、包子(各种馅)、窝头、煎饼果子、酥饼、豆浆、牛奶、汤、粥、茶鸡蛋等传统早餐品种5种以上。7.经营早餐食品要实行包装销售,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8.提供早餐连锁门店数量不少于10个。
问:菜市场项目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一、支持内容和方向
(一)新建菜市场。全市范围内居住区。
1.控规补建菜市场项目。按照《中心城区菜市场控制性详规》确定规划点位,对涉及2015年以来市民反映强烈的河北区光复道、红桥区三条石、河东区富民路、西青区卫津南路与绥江道交界区域等空白区域新建菜市场,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进行补贴,每个菜市场补贴额度不超过60万元。
2.一般菜市场项目。对涉及全市一般常态化新建标准化菜市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进行补助,每个菜市场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公建配套(小城镇)菜市场项目。按照《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津建房〔2014〕648号)文件规定,对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菜市场,按照每平方米50元标准补贴,每个菜市场补贴额度不超过15万元。
4.迎全运新建菜市场项目。对纳入迎全运新建菜市场项目的河北区曙光路、泰兴路;河西区云江新苑;南开区华盈、天拖;红桥区新春花苑;东丽区保利邻里、明珠、李明庄;北辰区朝阳等10个菜市场,在新建菜市场2、3项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一倍标准给予补贴。
(二)改造提升老旧菜市场。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菜市场经营管理经验的龙头企业,在市内六区范围内改造提升的设施陈旧的菜市场。对达到示范菜市场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菜市场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投资改造范围包括:框架结构、内外檐、牌匾、柜台、地面、通风设施、供电和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保鲜设施、消防设施、清扫车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信息屏、食品检测系统、办公场所、厕所、停车场。
(三)建设智慧菜市场(菜市场互联网+项目)。促进菜市场线上线下融合,扩大菜市场辐射范围,扩大商户销售,便利消费者购菜需求。对线上线下融合项目的智慧菜市场投资主体一次性给予扶持补贴10万元。
支持投资范围:实体菜市场与电商平台对接的电子设备、菜市场内分拣配送中心配置设备(配菜操作台、电脑、电子称、条码机等)、智能蔬菜保鲜柜、宣传牌匾标识。
(四)迎全运临时性菜市场。对列入迎全运临时性菜市场项目,且符合“安全运营、规范有序”基本要求,做好基本的分行划市、安全卫生管理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在本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经营资格。
(二)新建标准化菜市场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业;改造提升菜市场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开业,费用发生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智慧菜市场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运营良好,费用发生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迎全运临时性菜市场项目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建成,费用发生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三)项目应具备土地或房屋使用关系、菜市场建筑面积等相关证明。
(四)新建标准化菜市场项目应达到《天津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导则(试行)》规定标准,且市场内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占市场总营业面积二分之一以上。对公建配套菜市场项目需提供相关移交手续材料。
(五)改造提升菜市场项目投资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且达到《天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管理规范》规定标准,并有改造提升设计施工的效果图和改造提升前后各2张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