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4 16:25
李俊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费卡管理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针对目前发行预付消费卡的现象广泛存在于金融、商业、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等多个行业领域,发卡经营者也不限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等非法人组织都存在发卡现象,侵权违约行为频发,超发滥发现象普遍,法律法规不健全,切中了问题要害,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特别是建立有序的发卡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针对泛滥的发卡行为,出台规范性管理规定。通过统一、全面、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规范,对监管范围、部门职责、信用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形成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风险可控、社会共治的局面。我局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在我市尚未出台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法规的情况下,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主要依据如下: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规定,商务部门负责监管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业三个行业,对企业法人进行备案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符合办法规定的发卡企业应办理备案,并落实“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资金存管制度”等四项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违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明确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四)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二、我市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一)市商务局。1.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2.落实“一制三化”要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相关业务范本,严格审核备案要件,规范使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系统,落实“最多跑一次”的要求。3.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宣传培训。4.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投诉举报交办单办理。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妥善处理涉及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业企业备案、资金存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内容的举报投诉。
(二)市市场监管委。提示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消费前,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查看该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消费者在遇到预付卡消费纠纷时,可通过如下救济途径进行维权: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三、外省市做法
目前,我国尚未制订针对单用途预付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的有关制度措施强制力与威慑力不足,上海市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方面率先做出了示范,于201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网上公开,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扩大了监管对象的经营主体及所处行业,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作出了规定:商务领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文化、体育教育、旅游领域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其他领域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此外,《规定》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在单用途预付卡监管中的作用,第二十五条明确列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 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对单用途卡兑付、退卡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的;2. 一年内因违反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 利用发行单用途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4. 其他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上海市的做法从实际出发,较好地解决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长期存在的问题,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三、市商务局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措施
(一)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我们将积极建议立法部门参照上海模式,研究制定出台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扩大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用监管,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提供充分全面的法律依据,从根本上改变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现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创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方式。商务部门将积极探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管理方式创新,借鉴上海等地管理经验,支持领航国际保险共同体在津开展预付卡保险业务,指导发卡企业通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存管资金。
(三)协调推动将预付卡失信行为纳入部门联合惩戒目录。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目录,对失信责任人予以相应的惩戒,推动商家重信守诺。
(四)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的监管。通过组织专项检查、排查,重点检查发卡企业工商登记、发卡记录、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等制度执行情况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等情况。加强对发卡企业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发卡企业的发行和服务行为。同时,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公示宣传,定期通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栏对全市备案企业进行公示,引导消费者谨慎购卡,理性选择预付消费。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顺祝春祺。
2020年4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商务局,022-58665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