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国产设备免税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委外管处

发布时间:2017-05-24 00:00

各区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陆续下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四个文件(详见天津商务网>外资动态>外资管理>政策法规>研发中心),明确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国产设备继续执行免税、退税政策。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经商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
  对经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核定的我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适用税收政策设备范围
  采购国产设备按照《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执行(见附件1);采购进口设备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见附件2)。
  三、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进口用品免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其免税资格审核通过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
  按照财关税〔2016)71号、财税〔2016〕121号文件规定,申请免税、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5)“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五、审核及复审程序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具体审核及复审流程为:
  (一)首次审核。
  1.办理流程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外资企业管理处)。
  (2)市商务委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市财政局(税政处)、天津海关(关税处)、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税、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3)对符合免税、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审核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商务网发布公告,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市商务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退税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免税、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免税、退税政策。
  2.申请需报送材料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审核表(见附件3,含填表说明);
  (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注册地商务部门出具的非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文件和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原件。
  (二)资格复审。
  1.复审时间。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外资研发中心应于免税、退税资格到期前60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复审流程,同首次审核。
  对复审后符合免税、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商务网发布。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三)复审需报送材料,同首次申请。
  六、免税、退税受理部门
  进口用品: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天津海关关税处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国产设备: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七、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迅速将国家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税收鼓励政策传达到本区域相关外资企业和外资研发中心,并做好相关政策指导与服务。
  对于区域内曾经办理了内部研发中心审批文件但未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要尽快完成补录手续。对目前已经设立了研发中心(含内部研发中心)但尚未申请研发中心认定手续的外资企业,要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帮助企业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手续,以利今后享受更多的国家及地方支持政策。外商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由各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备案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商务委《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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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国产设备免税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委外管处

日期:2017-05-24

各区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陆续下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四个文件(详见天津商务网>外资动态>外资管理>政策法规>研发中心),明确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国产设备继续执行免税、退税政策。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经商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
  对经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核定的我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适用税收政策设备范围
  采购国产设备按照《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执行(见附件1);采购进口设备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见附件2)。
  三、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进口用品免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其免税资格审核通过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
  按照财关税〔2016)71号、财税〔2016〕121号文件规定,申请免税、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5)“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五、审核及复审程序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具体审核及复审流程为:
  (一)首次审核。
  1.办理流程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外资企业管理处)。
  (2)市商务委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市财政局(税政处)、天津海关(关税处)、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税、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3)对符合免税、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审核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商务网发布公告,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市商务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退税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免税、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免税、退税政策。
  2.申请需报送材料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审核表(见附件3,含填表说明);
  (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注册地商务部门出具的非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文件和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原件。
  (二)资格复审。
  1.复审时间。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外资研发中心应于免税、退税资格到期前60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复审流程,同首次审核。
  对复审后符合免税、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商务网发布。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三)复审需报送材料,同首次申请。
  六、免税、退税受理部门
  进口用品: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天津海关关税处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国产设备: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七、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迅速将国家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税收鼓励政策传达到本区域相关外资企业和外资研发中心,并做好相关政策指导与服务。
  对于区域内曾经办理了内部研发中心审批文件但未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要尽快完成补录手续。对目前已经设立了研发中心(含内部研发中心)但尚未申请研发中心认定手续的外资企业,要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帮助企业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手续,以利今后享受更多的国家及地方支持政策。外商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由各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备案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商务委《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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