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16号),为做好2017年度支持进口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在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符合《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津商务机科〔2016〕13号,见附件1)要求的设备和商品。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进口支持资金总额内确定支持系数,核定进口支持资金金额。
二、申请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二)设备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需提供市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委开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天津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中商品。其中:葡萄酒类、水果及坚果类、水产品类进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再生资源类、畜产品类、乳制品类进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每家企业的支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四)企业必须是在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天津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中设备和商品的进口,以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为准。
(五)申请进口支持的企业,进口设备的必须为收货单位,进口商品的必须为经营单位,以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为准。
(六)对同一进口产品,企业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三、需报送的书面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及电子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进口产品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
3.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此项必须认真撰写,绩效目标应量化具体);
4.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报告正文字体字号用仿宋4号,段落标题用黑体小3号,总题目用黑体3号,左右边距留2.5厘米,纸张尺寸A4。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支持进口项目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申报进口产品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并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六)进口货物报关单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支持进口项目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6月底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七)进口设备的企业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八)进口对外投资项目类商品的企业还需提供由商务部核发或由市商务委代商务部核发的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合作或买断协议、投资所在国注册文件。
(九)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4)。
企业须准备申报材料壹式贰份,以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均需加盖骑缝公章。申报材料由封面、目录、正文组成,按照申报要求内容依次装订。申报材料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封面字体字号、目录请参照“申报材料格式”(附件5)。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受理单位(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市商务委一楼大厅),联系电话:58366502。逾期不再受理。
在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项目受理单位负责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项目审核
项目受理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
(三)资金分配
市商务委根据资金预算、申报指南和专项审核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分配专项审核报告交市商务委确认。
(四)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支持进口项目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6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机电科技产业处 宋国华;
联系电话:58665522;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成涛;
联系电话: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