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简称援外资格认定)相关工作,根据现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援外资格认定的类别及认定方式
商务部采用资格审查和资格招标两种方式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具体如下:
(一)资格审查类。
商务部采取资格审查方式认定成套项目总承包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资格招标类。
商务部采取招标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助等项目实施企业以及咨询服务单位资格,有关工作安排将于近期另行发布公告。
二、《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
1.《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具体认证标准是指:
(1)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
(2)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16);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2.《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是指: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是指:
(1)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2)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 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已取消。因此,不再要求申请人具备《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1.《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是指: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是指:
(1)通过海关一般信用企业认定;
(2)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3)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资格审查类认定工作安排
申请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以及原获得资格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企业,可根据《办法》规定和以上要求准备资格申请文件后,随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具体申请程序和文件要求详见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栏目“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网址为:https://egov.mofcom.gov.cn)。
四、过渡安排
(一)资格审查类。
根据工作需要,资格审查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设置为期90天的过渡期。过渡期前或过渡期内资格许可届满的,有关企业资格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资格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至少60天提出申请。资格许可将在过渡期后届满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资格延续事宜。
(二)资格招标类。
根据工作需要,在新一批资格招标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前,现行资格招标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继续有效。新一批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后,原资格即失效。
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联系。
合作司:
电话:010-85093528
传真:010-85093521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6717房间
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电话:010-65197859
传真:010-65197875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商务部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