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天津市压缩货物通关时间工作措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压缩货物通关时间的措施(试行)〉的通知》(口岸联办函〔2017〕1号)和《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压缩货物通关时间的措施(试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函》(国岸函〔2017〕57号)精神以及市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压缩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市口岸办会同口岸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压缩货物通关时间工作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于2017年9月12日实施印发,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8日
天津市压缩货物通关时间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口岸管理信息化和通关作业装备自动化水平,提高口岸查验工作效能。深入推进“三互”大通关建设,推动口岸查验单位业务流程再造,减少监管作业环节,提高海空两港运行效率,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效率。加快建立口岸通关时间监测、评估和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的进出口通关环境。通过各项改革措施综合施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努力完成压缩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市有关部门、口岸相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注重整体联动,形成有效衔接。各项任务的责任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的细化分解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和完成时限,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际效果,让企业真正受益。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全面推进无纸化作业。
1.继续推进报关无纸化,将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信用等级企业。(天津海关负责)
2.推进无纸化报检,提高审单效率。积极开发、部署和应用无纸化报检系统,不断推进报检单证简化、电子化和数据化,努力提高无纸化报检覆盖率,提高自动审单水平,增强电子辅助审单水平。(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3.全面推进关检查验环节无纸化。积极应用移动查验单兵作业系统,推进查验环节无纸化。(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市口岸办配合)
4.加强关检合作,继续深化通关单联网核查机制,实施无纸通关;加强与港口部门合作,完善电子放行工作机制,不断扩大电子放行适用范围。(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市口岸办、天津港集团配合)
5.积极推进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升级版建设。全面实现与国家“单一窗口”标准版对接,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应用,信息共享共用,提升技术性能,健全运维机制,保障平台安全,逐步覆盖国际贸易全链条主要环节,为国际贸易供应链参与方提供服务保障。(市口岸办牵头,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海事局、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配合)
(二)推进查验部门业务流程再造,减少监管作业环节,提高查验工作效能。
6.优化查验流程。推进“天津海关集中审像”建设。(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7.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机检查验作业比例。(天津海关负责)
8.实施查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公开查验环节时间。(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9.加快检验检疫法检货物人工转单速度。同时优化报检窗口设置,提高冷冻鲜活产品的审单速度。(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10.加强企业信用和产品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开展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设,将货物监管工作前推后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11.对进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类监管。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进口货物外,其余货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直接疏散至各区政府主导建设的检验检疫工作场站实施检验检疫。对风险较低的入境货物,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实施“直通到厂”查验模式,在企业实施检验检疫工作。(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12.优化出口货物监管流程。依照质检总局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e-CIQ)设定的抽验比例实施口岸核查货证,对于抽中查验的货物,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抵码头进行查验,提高出口通关效率。对未抽中查验货物,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放行,天津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口岸查验。(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13.在有效防控出口货物报关风险的基础上,放宽对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的限制,大力推进提前申报、货到验放,有效提升出口通关时效。(天津海关负责)
14.开展关税担保模式创新。制定实施天津口岸关税担保模式创新方案。(市商务委、天津海关负责)
15.推广汇总征税模式,对适用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先放行、后征税。继续推进电子支付、银行担保、汇总征税等工作,加大推进预归类、预审价的工作力度,实现部分通关环节的前置和后移。(天津海关负责)
16.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充足的查验人员配备,减少因人力资源不足造成的货物等候或积压现象。(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三)提高海港空港运行效率。
17.集装箱船舶装卸月平均单桥作业效率达到30自然箱/每小时以上。集装箱码头及各堆场提落箱、需在提箱车辆进场后30分钟内完成提落箱作业(冷箱、框架箱、超箱及单票多箱需要倒箱作业的除外)。(天津港集团负责)
18.进一步完善港口码头、堆场提箱作业流程,合理安排机力,确保按计划提箱。同时,各集装箱码头提高作业效率,并按照实际业务需求完善网上营业厅的系统功能,逐步实现查验集装箱在网上营业厅办理结费、缴费和码头提箱预约申请等服务功能。(天津港集团负责)
19.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建设实施集装箱智能理货项目。对集装箱装卸理货作业模式进行升级,提升作业效率与装卸理货数据准确性;实现由传统人工理货方式向远程智能理货方式的转型升级。(天津港集团负责)
20.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推行理货报告随卸船随发送机制,改变整船货物卸载完毕后再统一发送理货报告的做法,将货物卸船与理货报告发送由串联转向并联,应在船舶抵港报当日12时起20小时内向海关发送重箱理货报告。同时,要创新理货理念,全面推行“随理随发”工作机制,确保理货报告按时发送。(天津港集团负责)
21.推广实施“港口一站通”平台应用,建立统一的集装箱业务基础服务标准,实现港口业务“一站式”服务。(天津港集团负责)
22.开展智慧港口建设。创新港口物流运作模式,完善物流信息系统,实施“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操作系统一体化工程”项目,提升港口集装箱业务流程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机械调度、船舶配载、场地策划的智能化管理。(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负责)
23.提高机场货物作业效率。航班落地前,人员及保障设备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机位做好准备工作。国际出港全货机结单时间为飞机起飞前4小时,国际客机结单时间为飞机起飞前3小时。各货站可根据航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结单时间。国际航班到达后,普货提货时间,全货机不超过6小时,客机不超过4小时。急快件或鲜活易腐货物提货时间不超过2小时。(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
(四)推进“三互”大通关改革,提高整体通关效率。
24.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通关改革,深化“三个一”(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统筹使用口岸监管设施,探索推进监管结果互认,减少重复处置。实施海港口岸通关流程和物流流程综合优化改革试点,压缩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提高整体通关效率。(市口岸办牵头、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配合)
25.推进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完善检验检疫内部协调机制,围绕检验检疫业务通报、通检、通放,以实现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为目标,优化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工作流程,打破机构间隔,服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
26.天津港集团及时按照海关提供的运抵报告信息进行信息核碰,并将核碰后的信息推送给运抵堆场或码头,便利承担海关集中查验作业服务的单位快速准确的将查验箱提到查验场。(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负责)
27.出台承担海关集中查验作业服务的单位查验提箱、集港、掏箱等作业时限标准。(天津港集团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28.完善预约查验机制,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约查验单位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查验手续。(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29.在船舶抵港前实行船舶网上预报预检,提高船舶抵港后通关效率。优化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海事查验系统功能,落实7×24小时值班制度。(天津海事局牵头,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边检总站配合)
30.推动船舶代理企业优化换单流程,开展网上换单业务,缩短换单时间。优化箱管押箱环节的财务业务一体化流程,推动网上办理押箱核费,进一步提高箱管效率。(市口岸办牵头,天津市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配合)
31.进一步引导企业应用海关进口提前报关方式。加强与企业沟通,做好与通关时间耗时较长企业的沟通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影响因素,压缩通关时间。(天津海关负责)
(五)建立通关时间公开、监督和评估制度。
32.应用通关作业全程时间节点信息化系统,公开通关过程中各作业环节的时间节点,实现货物通关状态查询和时间公开,为压缩通关时间提供支撑和保障。(市口岸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3.把压缩通关时间确定为口岸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利用通关作业全程时间节点信息化系统,对整体通关时间和各环节通关时间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部门内部或者部门之间结合部通关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市口岸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4.口岸查验部门及有关单位每月将上月本单位的通关作业时效情况报送市口岸办。(市口岸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5.配合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开展口岸通关时间第三方评估工作,有效利用评估结果改进口岸工作。(市口岸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附件:
承担海关集中查验作业服务的单位查验作业时限标准
一、码头、堆场提箱时间标准
各提箱码头及堆场严格按照要求,在提箱车辆入场后30分钟内完成提箱作业,各出口运抵堆场或码头接收到查验信息后立刻发送回执,并于1小时内具备提箱条件。
承担海关集中查验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在各出口运抵堆场或码头具备提箱条件后6小时内,将查验的集装箱提至查验场。
二、集港时间标准
当出口集装箱查验完毕后,海关予以放行且有天津港各码头集港动态的情况下,承担海关集中查验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在满足集港条件后6小时内完成集港。如晚集港,由货主或其代理人自行联系码头收箱事宜,并在集港委托中标注确认。
三、现场掏箱作业时间标准
(一)单箱人力作业月平均时间标准:20尺/60分钟以内,40尺/120分钟以内。
(二)单箱机械作业月平均时间标准:20尺/30分钟以内,40尺/60分钟以内。